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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科研腐败亟须完善立法规定

 
遏制科研腐败亟须完善立法规定 

  近年来,科研腐败问题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科研项目管理立法滞后,缺乏统一明确法律法规,制度缺位造成科研项目管理混乱,客观上纵容了科研腐败问题的发生,也为检察机关查处科研腐败问题带来一定困难。
  一、科研项目管理立法缺失困局
  我国科研项目管理立法总体特征是立法滞后于现实需要。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比较重视,但忽视了科研项目管理的立法。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的系统法律。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科研项目管理的混乱。我国科研项目管理呈现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各经费来源单位对自己主管的科研项目都制定有相关办法,而各高等院校、科研所也制定有相应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的不统一造成不同科研单位管理规定不协调、甚至冲突。比如,目前高校根据资金来源一般将科研项目分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但是科技部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相关规定却没有对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作出规定,项目性质大多由各项目受托单位自行确认,导致科研项目分类混乱;其次对于科研资金的使用,不同单位的规定也大相径庭。科研项目管理各行其是,造成资金管理因单位不同而相差甚远,在制度上为科研经费的贪污滥用提供可乘之机,监管机构管理起来也有一定难度。
  二、科研腐败困局破解
  腐败困局呼吁制度变革,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应展开科研项目管理的调研立法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科研项目管理法律,各地方、各部门要在中央立法的基础上制定配套实施条例,形成法律和地方规章制度相配合、协调统一的制度体系,从而从立法层面解决我国科研腐败问题。可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应确立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责任。分类管理原则是指来自公共资金的科研项目与来自非公共资金的科研项目应该确立不同管理原则。对于来自公共资金的项目一律实行市场竞争的招投标制度,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受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严格管理原则。对于非公共资金来源项目实行自行管理原则,由项目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自行签订项目合同,自行管理。公共资金项目是科研项目管理立法规范的主要部分,对于项目立项、质量管理、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验收和法律责任部分予以明确规定。涉及非公共资金项目主要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在总则中写入“自行管理原则”,然后在“法律责任”部分可以制定项目合同纠纷解决指导性规范,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从而打破目前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的区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类管理的繁琐与复杂。根据资金来源确立不同管理原则,可以简化管理条块,条理清晰,方便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科研项目管理的立身之本,贯穿于整个管理过程,从项目立项、项目资金使用、项目验收与审核等部分除了确实属于国家秘密之外,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公共监督;科研项目招标、评审,要公平公正,不搞小圈子,以科研水平为核心标准,对科研项目管理责任应予以明确规定。
  其次,完善科研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重点在于立项和评审验收,关键是中期审核。按照公开透明原则,科研立项要打破目前少数人垄断局面,按照经济学原理,引入市场竞争原则实行优胜劣汰制度,确保立项质量。在评审验收阶段,关键是对评审验收程序要严格规定,防止评审人为操作和集体失语现象发生。评审验收结果向公众公开。评审人员对评审结果负有学术责任,人为作弊和失职要追究学术责任,比如解除教授职称和评审资格。
  再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要实行预决算制度和明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在招投标阶段,课题受托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申报课题预算,预算一经确定,要严格遵守,不能轻易改动。课题支出要严格按照规定支出项目进行。对于支出范围,应该改变目前复杂的支出名目,简化支出范围,明确在科研过程中严禁用于个人劳务费、奖励费等支出。个人奖励在课题完成后验收合格达到预定目标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课题完成要进行决算,对支出项目要进行第三方独立审计,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解决监督及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第一,要明确国家科技主管部门是全国科研项目(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统一主管机关。第二,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对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科技主管部门依法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审计署依法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检查,并对其管理负法律责任。对于地方(省市、自治区及下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第三,明确项目受托单位科研项目日常管理权限及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领导应该对科研项目管理负领导责任,单位内部要制定严格的监管体系,科技处和财务处在项目资金具体使用过程中,要明确自己责任。对于违反规定和没有行使监管责任的主体要追究相关纪律、行政及法律责任。对于项目课题负责人,则对课题全过程负个人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