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电工私自修改电路 万元电费揣进自家腰包
村电工私自修改电路 万元电费揣进自家腰包
中国法院网讯 村电工蒋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修改电路,贪污本村应缴纳的电费1万余元。3月25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经审理查明,蒋某,男,今年43岁,许昌县某乡某村人,系许昌县电业局聘用职工。2010年7月至11月期间,蒋某利用其担任许昌县某乡某村电工的职务便利,私自在本村用电总变压器的电表箱上修改电路,使本村用电总变压器的电表无法正常运转,并采用监守自盗的方式,窃取国家电力资源。2010年7月至2010年11月五个月期间,蒋某共从该村村民处收取电费人民币33916.96元,向乡供电所缴纳电费人民币23375.52元,通过上述监守自盗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0541元,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
案发后,蒋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国有企业的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监守自盗的方式,贪污公款105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