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频发亟待重视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腐败频发亟待重视
湖南省郴州市纪委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引进竞争、节省支出。但当前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在“审批关”、“招投标关”和“公告关”存在不少漏洞,使监督形同虚设,竟成了一些不法分子中饱私囊的“幌子”,政府采购领域腐败现象频发亟待引起重视。
一、主要形式
一是有些地方政府采购吃回扣成“明规则”。 目前,任何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不经过政府采购,也办不了手续,更落不上车籍。所以商家为了和政府采购部门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政府采购部门领导吃回扣,想让政府采购部门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政府采购部门领导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如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某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某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因而众多汽车公司都想方设法给他送礼。而且李显增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至案发,李某共收受吉林省昌运汽车公司和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等数家汽车企业贿赂款6.5万元。与李显增一同被查处的还有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某等6名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张某因拿了7万余元回扣,也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在采购中明暗回扣盛行,权钱交易明显。日常办公支出的“高价”采购屡见不鲜。如云南省昆明市财政局、纪委和公安局等多个部门近期被曝集体“高价”采购。其中,昆明市财政局采购4台服务器、68台台式机、8台笔记本电脑,成交价57万余元,比市场价高出一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125台笔记本电脑,每台6760元,而中标机型市场价为5099元,一单生意就比正常价格高出21万元。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高价”采购只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的冰山一角。“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是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明规则”。少数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甚至会和供货商“共谋”赚取差价。二是审批、招标、公告环节环环皆有“漏洞”。政府采购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通知下发给政府采购中心,此为“审批关”;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并进行选择,此为 “招投标关”;最后是“公告关”,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让社会审核。表面上看,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环环相扣,但问题是这套“显规则”背后起作用的却是“潜规则”。在“审批关”中,由于政府采购人员手握特权,往往会让一些不具备资质、但已给了他们“好处”的企业过关。在“招投标关”中,一些地方不过是走个程序,实则“猫腻”多。吉林省一位多年参与政府采购的厂商说,因缺乏有效监督,他们多次遭遇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人提前透露标底给“自己人”,合伙商量“ 围标”、“陪标”等早已不是秘密,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的局面。政府采购的最后一个流程是“公告关”,本意是公开让社会审核。公开公示的信息太过简单,很难让公众、外界了解真实的采购过程,监督无从谈起。江西省金溪县教育局原局长辛某以及云南昆明市曝出的集体“高价”采购事件,只简单公布招投标结果,不公开事前、事中情况,公众很难发现其中“猫腻”。
二、治理对策
一是制度上“补漏”,公众监督让“明规则”无处遁形。监管存在“漏洞”,导致被称“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实际上并不“阳光”,甚至滋生腐败。要 刹住政府采购中的“ 歪风”,应在制度和程序上“补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真正建立让广大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腐败案件和出现的各种怪现象,实质是政府采购的各个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和规范问题。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存在一些法律盲区,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民众监督全程参与到各个环节中来,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政府采购应形成“公众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财政部门应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重新调查论证,以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应将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通过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引入公众监督,避免在“招投标关”中暗箱操作。“公告关”也不能一“公告”就了之。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随时将采购过程及中标公告纳入公众监督。同时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监督,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