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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遏制司法腐败的对策

浅谈遏制司法腐败的对策
■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朱丽萍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近几年来,司法机关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自身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司法腐败的势头还远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队伍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欺压百姓等问题时有发生,群众反映强烈。这些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司法公正、亵渎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严重影响了政法队伍的声誉和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江泽民同志指出:“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铲除和防止司法腐败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遏制住司法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健全和完善用人机制,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   
  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人,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司法人员称职与否,直接关系着司法的公正性。要彻底消除司法腐败,必须扭转用人上存在的长官意志,“暗箱”操作、缺乏竞争、程序不严、随意性大等局面,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一是要解决用人的源头问题,严把“入口”关。对各级各类司法人员的录用要分别做出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能够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进人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录用司法人员,那么“法盲当院长”、“贪污犯当反贪局长”,这种先天不足而导致司法腐败的现象将会有效地遏制。二是要疏通用人的“出口”。只有把那些害群之马清除出去,把那些不适合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淘汰出去,形成进人、调出等用人的良性循环,才能保持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公正性,才能为公正司法创造条件。否则,不称职人员充斥,其后果必然导致腐败。三是要建立竞争机制。竞争既是增强活力的催化剂,又是促进工作的动力,同时也是司法人员的一种压力。在用人上引入竞争机制,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激发司法人员的潜力,让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从用人的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   
  二、提高队伍素质,是遏制司法腐败的关键   
  素质是一个人为履行某一职责而具备的知识、品质、能力、条件等各种因素的总和。司法腐败主要原因最终都可以归结为人员的素质问题。与其说转换用人机制是为选任合格司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是防止腐败的治标措施,那么提高素质则是培养合格司法人员的一个重要内涵,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治本手段。
  (一)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司法队伍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这就要求我们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去教育全体司法人员,以培养坚定不移的政治信念,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强化自觉遵守政治纪律的意识,保证这支队伍在任何时候都能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一切行动听指挥,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动摇,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当前正在开展的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正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政法队伍的执法理念、执法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使这支队伍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懂得“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消除特权思想,自觉接受各种考验,保持一身正气,抵御歪风邪气。
  (二)强化法制观念。司法公正要求的是正确地贯彻法律,准确地执行法律,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以“知法”、“懂法”为前提。司法人员的“知法”、“懂法”,一是抓住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深入进行宪法教育,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自觉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二是加强职责教育,法定的职责是司法人员执法的依据,滥用职权,越权办案、违法办案等均是违反职责的,也是产生腐败的因素。如果每个司法人员都能掌握与职责有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司法腐败产生的条件将大大减少。三是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平等意识、保障人权意识、程序公正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依法办事”的全部内涵。   
  三、完善监督机制,是抵制司法腐败的手段   
  监督机制主要体现为内部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机制是按隶属关系组织起来的,如内部的纪检、监察督察机构等,其监督的影响力较大,所以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如近年来,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等规定,对业务部门办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监所检查、不批捕、不起诉五类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院通过坚持“两项制度”加强对机关内部重点执法部门的监督。一是通过案件基本情况报告制度的落实,实现对案件办理过程的全程跟踪;二是通过“一证三卡一跟踪”制度的落实,实现案后监督。通过“案件监督制度”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该院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外部监督机制是由除被监督系统之外的其它监督主体所构成,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监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的最大优越性是主体范围广,监督面宽。这些监督机制虽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内部监督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自亮家丑;外部监督存在着地方、部门庇护,难以及时查处等。我们只有下大力气,完善监督机制,内外监督双管齐下,才能使司法腐败难以抬头。   
  四、深化改革,是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制度,必须顺应历史潮流,进行相应的变革,从体制上减少司法腐败产生。近年来,全国司法机关已充分认识到深化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加快了改革的步伐,先后出台了检务公开、审判公开、错案追究与赔偿、主诉检察官、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强化了内部制约机制,增加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联系。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司法体制将日益健全,司法工作将更加完善,而司法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也将会进一步丧失。
来源:《预防职务犯罪学刊》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