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电站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和预防
农村基层电站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因和预防
近年来,农村基层电站工作人员所发生的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呈连年上升趋势,某基层检察院两年办理此类案件12起,占全院立案总数的22%,此类案件大都具有涉案金额较大,作案频繁的特点,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影响相当恶劣。
一、基层电站职务犯罪的原因
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通过调查发现,基层电站之所以发生职务犯罪,主要是在管理体制、规章制度、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层电站干部的综合素质不高。纵观这12起案件,我们发现涉案人员综合素质在诱发犯罪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表现最突出的就是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低下。首先,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十分落后。思想是行动的指导,有什么水平的思想认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我们很难企求一个思想落后,认识肤浅的工作人员不拿不贪,扬公弃私。例如,在我们查处的这12起案件中,涉案人员大都认为给公家办事,不拿白不拿,具有如此低的思想认识,居然还身处领导岗位,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其次,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知识全然不知或知之甚少,经不起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物质利益的诱惑,最终走上歧途。
(二)管理体制相对落后。通过调查发现,基层电站的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大漏洞。其一,在很多基层电站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言堂”、“家长制”的领导作风,这样就使工资的分配,人员的奖惩,费用的使用和帐目的设置都由领导说了算。例如,很多涉案单位违规设置帐外帐、小金库都是由领导拍板决定,有些员工有意见也不敢提。其二,有的基层电站用的员工一半以上和领导沾亲带故,这不但违背了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也使得“一团和气”代替了组织原则,为发生腐败窝案提供了温床。如某院查办的一起基层电站工作人员贪污窝案,站长、会计、所长三人都是亲戚,如此关系再加上工作中的“亲密接触”,必然会肆无忌惮地拿公款供自己挥霍,肥了自己,害了国家。这种落后的管理体制使得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人或者几个人手中,使权力受不到有效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十分危险的”,因为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若不对其加以有效的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过分扩张,形成权力的滥用,所以,有必要将权力规范于合理的运行体制中,使权力受到合理有效的监督。否则,不受监督的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这12起案件再次证明了这一铁的规律。
(三)财务制度尚不健全。通过调查发现,许多基层电站没有成文的财务管理制度,极少数的规定也只是讲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却不能真正落实到业务操作上,这样将导致权力行使无章可循,为电站的领导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这些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立对工程建设款的专项监督制度,例如,在执行农网改造工程当中,上级供电公司往往把款下拨给基层电站所以后,就不闻不问了,由电站的领导支配款项的使用,这样极易使工程款逐渐地“人为蒸发”;二是《会计法》执行不力,“帐外帐”、“小金库”在农村基层电站中较为普遍,财务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稽核制度、会计人员资格证制度,岗位责任制也不太健全,有的电站虽然具有相关的一些制度,但是并没有完全执行,使这些制度成为“聋子的耳朵”。
(四)上级监管不力。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基层电站作为基层单位,其工作自然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根基只有打得正,夯得牢,才能谋发展,因而,上级主管部门在扶持基层电站业务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然而,在调查中却发现上级主管部门很少到基层电站进行监督检查,只要基层电站完成了下达的任务、目标,就万事大吉,对其听之任之、不闻不问,有时虽然也对电站的财务进行审计,但大多流于形式,这些都直接诱发了基层电站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基层电站所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农村基层电站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结合多方面原因找对策,力争达到“多管齐下,正本清源”的效果。
(一)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增强他们拒腐防变能力。总结多起基层电站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领导和员工的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认识落后是比较重要的因素。观念要上去,教育是关键,因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来加强农村基层电站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通过抓法制教育,用具体的电力系统职务犯罪案例教育电站工作人员引以为戒,引导他们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通过抓道德教育,用先进人物和事迹激励他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从而深化他们的思想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从内心真正做到不敢腐败,不想腐败。
(二)优化干部选任机制,严把用人关。要想减少基层电站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任用干部是关键。上级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基层电站所干部的任用,真正使那些政治觉悟高,能力强,素质优、具有现代管理知识和法制意识的人走上领导岗位,配强、配齐电站所领导班子。为了避免干部长期固守同一岗位而形成僵化的思想和工作作风,也为了防止腐败的发生,应当严格执行基层电站干部任期制和交流制。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任职回避制度,规定同一基层电站的领导、会计、出纳等关键环节的负责人不应当有亲戚关系,否则,异地交流,并且将这一系列规定切切实实付诸于行动,就可以使腐败的机率降到最小。
(三)完善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要彻底打破以往站长、所长大权独揽的管理模式和权力格局,结合实际,科学配置权力,建立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现代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基层电站内的机构设置要合理,应当依事设岗而非依人设岗;权力分配要适当,人、财、物大权不能集中于一人之手,关键环节的人事任命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比如,电站所的会计,出纳也应当由上级任命,站长无权负责。以此来强化民主监督,加强电站所各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从根本上杜绝“一言堂”、“家长制”的领导作风,从而建立制约有效,结构合理的权力运行机制。
(四)完善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基层电站用品采购制度,明确产品采购的标准和原则,预定采购金额,超出不报,坚决杜绝吃回扣,贪公款等腐败现象的产生;其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坚决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禁止截流资金私设小金库;最后,应当定期向电站员工公开财务状况,对于所承揽的电力安装、电网改造等工程,也应当将成本和收益明明白白地向员工公开,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腐败的发生。
(五)强化监督,共同预防。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电站的监督,使各项监督措施落到实处。比如,通过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坚决执行离任审计、任前公示、离任评议等方式来加强对电站所干部的监督力度。财务、审计、检察等部门也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相应的监督职能,加大对基层电站的监控力度,内外结合,齐抓共管,多头出击,共同预防,从而有效地防止基层电站职务犯罪的发生。
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