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思考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思考
在十七届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包含丰富深刻的制度学理论内涵,从制度创新的三个基本方面,即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和制度实施,提出了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要求。
制度需求: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新要求新期待
制度需求是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形势在发展,实践在深入,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些都要求我们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了新要求新期待”,这就是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最根本的制度需求。为什么要反腐败?因为腐败危害人民利益。代表人民反腐败,是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的根本立场,是我们党依靠人民反腐败的根本依据,是我们党历来旗帜鲜明反腐败的根本道义动力。十七大报告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在我们党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推动下,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效,危害人民利益的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国际国内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社会发展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旧的消极腐败现象没有彻底根除,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还呈现出滋生蔓延趋势,严重危害人民利益,阻碍社会发展进步。顺应人民对反腐倡廉的新要求新期待,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着力点。代表人民反腐败、依靠人民反腐败,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中,就要了解腐败现象对人民利益的危害,倾听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呼声,听取人民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特别要把解决人民群众反应最强烈、最关切的问题,作为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突破口,把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强烈愿望转化为强有力的反腐败制度力量。
制度供给:制定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来进行。制度需求只是制度创新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就是说,没有制度需求就不会有制度创新,而有了制度需求并不必然导致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得以实现,依赖于制度供给。所谓“制度供给”,就是针对特定制度需求,提供一种特定的制度,就像针对某种消费需求,生产一种特定产品一样。制度供给的关键是制度设计,所提供的制度必须是经过科学严密设计的,能够有效满足特定制度需求的。前面已经论述,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中,制度需求是非常明确、非常强烈的。当前急需解决的是制度供给问题,要设计科学、严密的反腐倡廉制度。反腐倡廉制度设计,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要把握三点。第一,深入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问题,问题很多,但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解决,要突出重点,特别是要抓住危害最大、影响最坏的腐败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第二,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不是一项孤立的事情,不能孤立地进行,要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第三,当前,消极腐败现象在行政管理、干部人事工作、司法活动中表现较为突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要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要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相配合,不能出现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的现象。
制度供给不足,是当前一个普遍问题,不仅表现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也表现在各方面、各领域工作的制度建设中。这里讲的“制度供给不足”,不是一个制度数量问题,而是一个制度质量问题,就是说,不是制度“数量”不够,而是制度“质量”不好,是满足制度需求的“有效制度”供给不足。就像提供的消费品数量很多,而真正满足消费需求的、质量好的产品不多。从数量上看,现在的制度是很多,但满足制度需求的“有效制度”不多。现在,“制度创新”好象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动不动就搞出一个制度,发出很多制度文件,制度文本多得不计其数。很多制度并不解决问题,有人开玩笑说“有些制度,当从制定出来、发出文件之日起,使命也就结束了”。关键问题在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不对应,不能解决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像一个人“口渴”,却让他“吃饭”一样。制度供给不足,还表现为制度供给滞后,制度需求早就出现,但迟迟没有制度供给。一些早就出现、长期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什么?原因就是制度供给不足。现在大家经常议论“权力过分集中”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不是这几年才提出来的,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这篇重要讲话中就提出来了。邓小平认为,我国政治生活中一切问题的总“根源”,就是权力过分集中。从反腐倡廉建设角度看,这个问题也是根源性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腐败难以根除、廉洁难以倡导。制度需求早就有了,但30年过去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制度供给还没有。“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讨论的热点问题,这个问题也不是新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提出来了。自那时到现在,口号一直在喊、文件中一直在讲,但问题没有解决,根本原因也在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上面这两个问题都是重大问题,也成了“跨世纪”问题,要切实解决,必须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
制度实施: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从制度需求到制度供给,制度创新还没有结束。制度创新的最终意义,在于新制度实施之后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如果到制度供给就结束了,那么制度创新就只有“文本成果”,而没有实际效果,这样的“制度创新”意义不大。制度创新是否有效、是否成功,最终要通过制度实施的效果来检验。在现实中,有制度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也是一个普遍问题。人们说“制度数量很多,但制度效果不好”,问题在于制度实施上。再好的制度,不认真实施,等于一纸空文。有人认为,“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糟;有规则不遵循,比没有规则更糟”。为什么这样说?制度有了,长期不执行,就会在人们心中形成轻视甚至蔑视制度的心理,敬畏制度、遵守制度的意识就会越来越淡薄,损害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遵循制度的行为就会减少,而违反制度的行为则会增加。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当前,提高制度执行力,认真实施各项制度,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制度实施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反腐倡廉制度实施,要抓好四个重要环节。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度学理论认为,制度不会自动实施。制度颁布了,文件发出来了,人们会不会自动地按照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一般不会。制度就像机器和工具,设计制造出来了,放在那里,没有人去操作,是不会自动运行、产生作用的。制度的实施,需要有制度实施主体来推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问题,“制度有了,谁来执行?”规定制度实施主体、明确实施职责,是实施制度的首要问题。在反腐倡廉制度的实施中,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是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就是对制度执行者的激励问题。制度学理论认为,制度的实施者也要受到适当的激励,他才会有动力去积极执行制度。我们必须承认,反腐败是一项有风险的艰难工作,因此,对制度执行者要给予适当的激励,要保护他们的执法执纪行为、降低执法执纪风险,对优秀执法执纪者在精神上和利益上都应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强化宣传教育。要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把制度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自觉行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但人不像机器那样“无头脑”地执行操作指令,从制度规则到人们的实际行为,中间还有“心理和思想”这个环节。制度是通过影响人的心理和思想,来影响人的行为的,就是说人们遵守制度是有思想基础的。制度宣传教育的意义,就在于首先用制度的要求和规则来影响人的心理和思想,从而规范人的行为。在制度宣传教育中,要避免简单化、敷衍了事的做法。报纸上刊登,发出文件,会议上念,各种宣传栏也有了,这些都是宣传教育,是有一定作用的,但还不够。还要组织学习培训,强制性地“灌输”,反复学习、深刻理解、铭记在心。美国西点军校有一种教学方法,重要的军纪军规要反复背诵,直到滚瓜烂熟、脱口而出。这样,可以使军人在特定情况下、面对特定问题,应该怎样处理,头脑中立刻出现“规则”,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这种办法,但它包含的教育原则是值得借鉴的。头脑中记不住有关的“规则”,又怎么会自觉按照规则采取行动呢?
第三,严肃监督查处。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从理论和愿望上说,在实施制度时,要求人们按照制度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必须做什么就去做,不准做什么就不做,该怎样做就怎样做。但在现实中,总是会出现偏离、违背制度的行为,必须做的不去做,不准做的偏要去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做,这些现象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纠正偏离制度规则的行为,使人们按照制度规则进行活动,本身就是实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制度时,要建立严密的纠偏机制,一旦发现偏离制度的行为,就要坚决纠正。特别是要建立“微调”机制,发现小的偏差就及时纠正,不要等到偏差很大、问题严重,才来纠正。现在有些方面的问题难以解决,形成“积重难返”的局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建立“微调”机制,一些本来早就应该解决的问题,长期积累下来,问题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到了难以下手的程度。
第四,树立制度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这是最基本的制度意识。胡锦涛总书记要求,要着力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中树立这种意识。在一个制度体系中,从职能上相对划分,制度主体可以分为制度制定者、制度执行者、制度遵循者。但从制度规范的对象来看,制度体系中的所有人都是“制度遵循者”,就是说,制度遵循者包含制度制定者和制度执行者。一般来说,制度制定者主要是领导者和领导部门,制度执行者主要是有关职能部门,但是,制度制定者、制度执行者,不能把自己置于制度遵循者之外。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种现象,有些制度制定者认为,自己制定制度是为了管别人,在潜意识中就把自己置于制度之上;有些制度执行者把制度作为手中的“工具”去管别人,把自己置于制度之外,因而出现了制度制定者、制度执行者不遵守制度的现象。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单位的负责人经济上出问题被查处。在调查中发现,这个单位的财务管理规定可以说非常“完善”、十分“严密”的。为什么出问题呢?后来这个人交代说:“我制定这些规定是管别人的,不管我自己。”在制度实施过程中,领导干部起着关键作用,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就是说,在一个制度体系中,人人都是制度遵循者,没有在制度之上、在制度之外的人,领导干部明白这一点,非常重要。
(文/中共云南省楚雄州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 李志昌)
来源:《廉政大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