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让案件质量检查历久弥香
坚持让案件质量检查历久弥香
——盐城市坚持案件质量检查,不断赋予传统做法新内涵
近年来,盐城市纪委对26年来一直坚持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机制,赋予新的内涵,使这一传统的经验和做法为保证新时期的案件质量发挥了更好的作用。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拓宽检查视野,确保党员权利保障到位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党政纪案件的办理缺乏严密约束和系统法规,案件处理只能依据政策文件、单行法规等来认定,因此导致申诉案件居高不下。在受理申诉复查案件过程中,由于同样原因,使缠访、缠诉案件不断增多,在当时的案件质量检查过程中,我们就敏感地发现了这一问题,但一直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致使这种现象周而复始,一直延续到2000年左右。我们经过反复调研,感到每年一次的案件质量检查,如果只解决一些诸如三无证据、程序颠倒等皮毛问题,对涉及到权利保障等深层次问题只能望而兴叹的话,这种检查就会流于形式,难以有长久生命力。为此我们组织全市广大审理干部大讨论,努力破解这一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市建湖县纪委率先提出了借助审理谈话这一平台,让违纪党员聘请助辩人为其助辩的审理助辩制度。这种让违纪党员充分行使申辩权的做法,使传统的审理约束机制由“内部”、“自我”方式转变为“内外”、“上下”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完善了监督机制,提高和升华了案件审理的质量水平。更重要的是唤起和促动了违纪党员的维权意识。从2005年审理助辩制推行以来,我市实施助辩的 600余件案件,受处分的党员没有一人提出不服申诉。为此,在近几年的案件质量检查中,我们把符合条件是否实施助辩作为检查的必查内容,并提出对自办重处案件,即使当事人无助辩要求,也要指定助辩人为其助辩。确保党员申辩权落到实处。
如果说实施审理助辩是从源头上遏制申诉案件发生的话,那么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真情关怀回访教育”活动就是从末梢上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从2000年以来,我们在案件质量检查中,把所有申诉案件作为必查项目。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不少申诉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因而导致他们反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而这些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消弭。为此,从2005年起,我委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面开展以受处分人员为对象的“真情关怀回访教育”活动,组织多个县(市、区)和陈案较多的乡镇两级纪委以及市直各大系统纪检组织,每年在受处分人员中培植2个回访教育正面典型,扶助2个受处分人员领办的企业,帮扶3个受处分贫困对象,解决1个缠诉缠访问题,简称“2231”工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真情感化,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增强继续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放弃在细枝末节上和组织“较真”的念头,从而达到减少申诉案件的效果。如我市某县一科级干部因违反财经纪律、接受礼品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后他对认定其接受礼品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处分偏重,并有申诉念头。该县纪委领导十分重视,一方面组织审理人员对该案回头看,确认案件基本事实、定性量处等方面没有大的出入;另一方面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反复向其宣传党的政策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实质所在,放弃了申诉的想法。2006年、2007年《新华日报》及其内参先后以《有错能改的村干部高票当选镇党代表》、《受处分党员:一个特殊群体开始新征程》为题,对我市开展“真情关怀回访教育”活动进行了深度报道。省纪委原书记冯敏刚同志阅后作出批示:“治病救人,不嫌弃犯错误的同志是我们党一贯的做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更应该重视这方面的工作,盐城市各级党组织的做法很好,可以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二、放大检查效应,延伸审理工作规范化链条
开展案件质量检查之初,我们基本上是按照检查——反馈存在问题——落实整改这一模式进行操作。这种方法虽然每年都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特别是基层审理干部一般都是兼职,业务培训触及不到他们,致使基本的审理程序都难以履行到位,因而使一些常见质量问题屡屡再现。我们感到有必要建立案件质量保证的长效机制,从规范化上下功夫。针对近几年的案件质量检查中基层案件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我们有的放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以制度机制保证案件质量。如我们在检查县(市、区)直单位和乡镇案件中发现,不少地方对审理工作流程熟练掌握不够,在办理过程中一些必经程序缺失,导致质量出现问题。我们及时印发了县(市、区)纪委自办案件、基层自办案件以及司法移送案件等三类常见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对三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做了规范,对每一道程序如何操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样即使是新手,也能按图索骥,把必经程序走完,保证案件质量不出大问题。再如,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变化快,业务不熟,有时审理人员受理一个案件尚未审结,人就调离。前几年我们还曾经发现某单位处分一个党员,整个材料不到十页纸,一些必经程序都未履行。在检查中发现这些问题后,我们作了认真调研,感到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情况特殊,特别是审理人员兼职不到位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保证案件质量,我们及时出台了关于对市直单位党政纪案件实行联合审理的意见,要求市直单位所办案件在审理职能、处分权限、申诉受理渠道“三不变”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审理小组初审、提交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处分前,报送市纪委审理室联合审理,由市纪委审理室对案件的每个环节作全面把关。这样虽增加了市纪委审理室的工作量,但有效保证了市直单位所办案件在实体、程序上不会出现问题,使案件在定性、量处上更加客观公正。
三、丰富检查内涵,构建整零结合的业务培训网络
多年来,我市一直坚持每年一次的审理干部业务知识培训,但主要是针对新上岗的审理干部在基本审理业务和程序方面的培训,而且这种培训由于受训时间短、受训人员多等因素的制约,收到的效果不十分理想。在案件质量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基层不少案件在履行程序时,依样画葫芦,繁简失当;在适用党政纪条规时,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在定性量纪时,生硬地套用构成要件。因而导致案件质量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笑话。经过认真调研后,我们感到,业务培训应当覆盖审理工作的全部,从实体到程序,从整部条规到某一条款,都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因此近几年来,我们改变了以往的培训模式,变一年一次培训为一年多次培训;变集中培训为集中与零散相结合培训。县(市、区)纪委也对基层审理干部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构建起整零结合的业务培训网络,大大提升了审理干部的业务素质。近几年来,除每年一次的常规培训外,我们还就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在条规适用、新法规使用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零星培训和辅导。针对近年来责任追究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大,我们利用工作例会和疑案咨询的机会,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责任追究类的法规条款进行培训和讲解;在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公布后,我们针对修订后的具体条款组织基层审理干部进行培训;再如,针对农村基层干部近年来骗取粮食直补资金案件的增多,在如何适用条规的问题上,我们专门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第126条在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对相关县(市、区)审理干部进行了培训和指导。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机制,提升了基层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锤炼了他们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也为案件质量的稳步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孙 蒙)
一、拓宽检查视野,确保党员权利保障到位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由于党政纪案件的办理缺乏严密约束和系统法规,案件处理只能依据政策文件、单行法规等来认定,因此导致申诉案件居高不下。在受理申诉复查案件过程中,由于同样原因,使缠访、缠诉案件不断增多,在当时的案件质量检查过程中,我们就敏感地发现了这一问题,但一直难以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致使这种现象周而复始,一直延续到2000年左右。我们经过反复调研,感到每年一次的案件质量检查,如果只解决一些诸如三无证据、程序颠倒等皮毛问题,对涉及到权利保障等深层次问题只能望而兴叹的话,这种检查就会流于形式,难以有长久生命力。为此我们组织全市广大审理干部大讨论,努力破解这一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市建湖县纪委率先提出了借助审理谈话这一平台,让违纪党员聘请助辩人为其助辩的审理助辩制度。这种让违纪党员充分行使申辩权的做法,使传统的审理约束机制由“内部”、“自我”方式转变为“内外”、“上下”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完善了监督机制,提高和升华了案件审理的质量水平。更重要的是唤起和促动了违纪党员的维权意识。从2005年审理助辩制推行以来,我市实施助辩的 600余件案件,受处分的党员没有一人提出不服申诉。为此,在近几年的案件质量检查中,我们把符合条件是否实施助辩作为检查的必查内容,并提出对自办重处案件,即使当事人无助辩要求,也要指定助辩人为其助辩。确保党员申辩权落到实处。
如果说实施审理助辩是从源头上遏制申诉案件发生的话,那么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真情关怀回访教育”活动就是从末梢上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从2000年以来,我们在案件质量检查中,把所有申诉案件作为必查项目。通过检查,我们发现:不少申诉案件是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在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因而导致他们反复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而这些情况完全可以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消弭。为此,从2005年起,我委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全面开展以受处分人员为对象的“真情关怀回访教育”活动,组织多个县(市、区)和陈案较多的乡镇两级纪委以及市直各大系统纪检组织,每年在受处分人员中培植2个回访教育正面典型,扶助2个受处分人员领办的企业,帮扶3个受处分贫困对象,解决1个缠诉缠访问题,简称“2231”工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真情感化,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的错误,增强继续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放弃在细枝末节上和组织“较真”的念头,从而达到减少申诉案件的效果。如我市某县一科级干部因违反财经纪律、接受礼品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后他对认定其接受礼品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处分偏重,并有申诉念头。该县纪委领导十分重视,一方面组织审理人员对该案回头看,确认案件基本事实、定性量处等方面没有大的出入;另一方面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反复向其宣传党的政策法规,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实质所在,放弃了申诉的想法。2006年、2007年《新华日报》及其内参先后以《有错能改的村干部高票当选镇党代表》、《受处分党员:一个特殊群体开始新征程》为题,对我市开展“真情关怀回访教育”活动进行了深度报道。省纪委原书记冯敏刚同志阅后作出批示:“治病救人,不嫌弃犯错误的同志是我们党一贯的做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更应该重视这方面的工作,盐城市各级党组织的做法很好,可以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
二、放大检查效应,延伸审理工作规范化链条
开展案件质量检查之初,我们基本上是按照检查——反馈存在问题——落实整改这一模式进行操作。这种方法虽然每年都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难以达到治本的效果,特别是基层审理干部一般都是兼职,业务培训触及不到他们,致使基本的审理程序都难以履行到位,因而使一些常见质量问题屡屡再现。我们感到有必要建立案件质量保证的长效机制,从规范化上下功夫。针对近几年的案件质量检查中基层案件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我们有的放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以制度机制保证案件质量。如我们在检查县(市、区)直单位和乡镇案件中发现,不少地方对审理工作流程熟练掌握不够,在办理过程中一些必经程序缺失,导致质量出现问题。我们及时印发了县(市、区)纪委自办案件、基层自办案件以及司法移送案件等三类常见案件审理工作流程,对三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做了规范,对每一道程序如何操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样即使是新手,也能按图索骥,把必经程序走完,保证案件质量不出大问题。再如,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变化快,业务不熟,有时审理人员受理一个案件尚未审结,人就调离。前几年我们还曾经发现某单位处分一个党员,整个材料不到十页纸,一些必经程序都未履行。在检查中发现这些问题后,我们作了认真调研,感到市直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情况特殊,特别是审理人员兼职不到位的现象较为普遍。为保证案件质量,我们及时出台了关于对市直单位党政纪案件实行联合审理的意见,要求市直单位所办案件在审理职能、处分权限、申诉受理渠道“三不变”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审理小组初审、提交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处分前,报送市纪委审理室联合审理,由市纪委审理室对案件的每个环节作全面把关。这样虽增加了市纪委审理室的工作量,但有效保证了市直单位所办案件在实体、程序上不会出现问题,使案件在定性、量处上更加客观公正。
三、丰富检查内涵,构建整零结合的业务培训网络
多年来,我市一直坚持每年一次的审理干部业务知识培训,但主要是针对新上岗的审理干部在基本审理业务和程序方面的培训,而且这种培训由于受训时间短、受训人员多等因素的制约,收到的效果不十分理想。在案件质量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基层不少案件在履行程序时,依样画葫芦,繁简失当;在适用党政纪条规时,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在定性量纪时,生硬地套用构成要件。因而导致案件质量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出现笑话。经过认真调研后,我们感到,业务培训应当覆盖审理工作的全部,从实体到程序,从整部条规到某一条款,都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因此近几年来,我们改变了以往的培训模式,变一年一次培训为一年多次培训;变集中培训为集中与零散相结合培训。县(市、区)纪委也对基层审理干部进行各种形式的培训,构建起整零结合的业务培训网络,大大提升了审理干部的业务素质。近几年来,除每年一次的常规培训外,我们还就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的在条规适用、新法规使用等方面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零星培训和辅导。针对近年来责任追究案件查处力度的加大,我们利用工作例会和疑案咨询的机会,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责任追究类的法规条款进行培训和讲解;在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公布后,我们针对修订后的具体条款组织基层审理干部进行培训;再如,针对农村基层干部近年来骗取粮食直补资金案件的增多,在如何适用条规的问题上,我们专门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4条、第126条在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对相关县(市、区)审理干部进行了培训和指导。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机制,提升了基层审理干部的业务水平,锤炼了他们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也为案件质量的稳步提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孙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