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关系辨析
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关系辨析
摘 要:当前对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关系的理解存有一定争议,不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廉政制度与廉政文化既相互区别又联系密切。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于形成机制的理性与非理性、变迁的快与慢、强制约束与非强制约束、作用机制的外在与内在、功能的抑与扬等方面,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为融为一体、相辅相成的统一性。因此,在建设廉政制度与廉政文化时,既要看到二者的联系,做到互相促进,事半功倍;也要看到二者的不同,区别对待,重点突出,从而把预防与惩治、自律与他律、文化与制度有机地统一于反腐倡廉工作中。
关键词:廉政文化;廉政制度;关系
当前,针对反腐败的措施,到底是以文化反腐为主还是以制度反腐为主,人们一直争论不休。只有从理论上弄清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辩证关系,才能摆正文化反腐与制度反腐的关系,从而达到双管齐下,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目的。
一、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区别
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个方面。
1.形成机制的理性与非理性
廉政制度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是经过有关组织确定并强制实施的,对行动者的道德要求较低。而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是一国发展过程中价值观、道德、习俗等文化演进的结果。它并非完全按照理性原则来发展,它们更多地受一国文化等因素的约束和影响。我们也可以说廉政文化是一种非正式制度[1],它自然而然或自发形成的,是自然演化的结果。
2.变迁的快与慢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廉政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廉政文化的改变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廉政制度的变迁主要是由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变迁,它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变迁,变迁速度较快,如我国各种廉政法制的创立。廉政文化是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变迁的时间很慢。廉政制度和廉政文化的是否可移植性更加体现了它们变迁快慢的特性。在制度的可移植方面,一些正式廉政制度尤其是具有国际惯例的正式廉政制度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如《金融实名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但价值观念、习惯、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廉政文化由于历史传统,其可移植性就要差得多,即使可以移植,也比正式廉政制度困难得多。廉政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即与廉政文化相适应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而廉政文化即使与廉政制度不相适应,也能发挥作用。
3.强制约束与非强制约束
廉政文化和廉政制度都能对人起到约束的作用,但各自的约束角度是不同的。廉政文化是无形的、非强制约束。它是通过一系列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来约束人的行为。廉政文化重视公民自身的精神世界对其行为的影响和控制,廉政文化是强调对自身的内在的一种约束,它存在于人的头脑中,是一种精神状态,往往通过有形的事物、活动反映和折射出来。如果一个人违反了廉政价值准则,廉政文化的非强制性控制就会自然发生作用。此外,政治主体还可通过对违背廉政道德行为的人的批评和谴责,使其灵魂受到震撼和触动,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加以纠正。[2]与廉政文化不同,廉政制度是有形的,往往以法律、制度、规章、条例等正式形式表现出来,是一种强制约束,是指人人都能感受到的,具有警告性、必惩性、及时性、公平性。廉政制度是通过建立防范、监督的制度和明确的法律来约束人的腐败行为,它注重外在控制手段对公民行为的约束。由于制度这种约束的明确性和稳定性,使人们在行动之前便可以知道自己的行为意味者什么,从而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法律规章。
4.作用机制的外在与内在
从作用机理上看,二者有“内”“外”之别。廉政文化机制是内在约束。所谓“内”,指的是内化于心的自我约束机制。所有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原则若不内化为良心,就只能是一种空洞的形式的存在,社会舆论也必须被良心接受才能发挥作用。所谓“外”,指的是建立在人身之外的制度约束机制,是对人们政治行为的外在约束。廉政文化旨在通过提高人的道德素质来消除腐败的动机和念头,而廉政制度则是通过建立防范的机制和明确的法律规范来约束人的腐败行为。一个是依靠人们内心的自我反省,一个是凭借外在力量的强制约束。[2]西方学者也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3]370来形容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表现形态及其作用机制,其实我们也可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形容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表现形态及其作用机制。
5.功能的抑与扬
从现实的人性出发,人人都有“善”的一面,也有“恶”的一面,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从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反腐的目的来说,廉政文化是强调扬善,而廉政制度是强调抑恶。所谓扬善,是指对人性中善的一面的张扬;所谓抑恶,是指对人性中恶的一面的抑制。扬善就是在强调廉政文化作用的发挥,而抑恶也是廉政制度功能的体现。扬善就是培养人们先进的廉政文化价值观,使人们自觉形成廉洁意识,最大限度地提高人的道德素质;抑恶就是抑制人的贪婪、野心、虚荣、欺骗、伪善等坏的特性。抑恶不是对恶的根除,而只是将恶控制在一个明确的范围内,使其不危害社会。
二、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联系
虽然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是对立的,但又是统一的。其统一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融为一体
在文化与制度谁先谁后问题上,学术上有“文化是体制之母”和“制度决定文化”两种论点。我们且不说谁是谁非,这种相反论点的争论本身就说明了文化与制度的内在合一性。“文化是体制之母”和“制度决定文化”的循环论证在诺斯身上得到了统一。诺思在《体制、体制变化及经济运作》一书中反复讲到体制与文化的关系,他谈到体制的演变受到一些“非正式的限制”,它们来自“社会传播的信息,而这种信息是我们所说的文化的一部分……表现为以语言为基础的记载和解释传感器官传递给大脑的那些信息的一种概念架构。”诺思将制度变迁的原因归结为人们主观模式或观念的变化,而当他无法进一步解释观念为何变化时,又用制度来加以解释,从而陷入观念决定制度、制度决定观念的循环论证之中。文化与制度谁先谁后这一困境也说明了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也面临这一困境,也说明了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我们把廉政制度和廉政文化分割开来,只是为了理论分析的方便,在实际生活中,廉政制度和廉政文化对社会的影响是很难分开的。在实践中,廉政制度和廉政文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灵活转换。许多廉政制度本身就是根据廉政的风俗、习惯、传统、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制定的;或者说,某些廉政制度是在一定的廉政文化传统、习惯、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存在的条件下,被人们所采纳,使它们本身得以在适宜的“土壤和气候”条件下有效运转。所以说,廉政文化和廉政制度是内在合一的。廉政制度实际上是廉政文化规范性的反映,所承载的本身就是廉政文化的内容,廉政制度是廉政文化的精神体系、核心理念的表现。廉政文化是廉政制度的源泉。廉政文化是指导和约束公民行为的价值理念,而这些指导与约束规范,具体表现为廉政制度。廉政制度是在廉政文化基础上形成的,是廉政文化的表现形式。当廉政制度体现为规则时,它必然反映了一定时期的廉政文化的精神、价值及其观点;另一方面,当廉政文化体现为规则时,它必然采取廉政制度的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没有廉政文化精神和价值的廉政制度是不存在的;没有廉政制度程序和规则的廉政文化也是不存在的。廉政文化是廉政制度得以深入人心的基础,廉政制度是确保廉政文化得以不断进步的支撑。
2.相辅相成
廉政文化的建设,关键在于形成对文化的普遍认同及由此形成的社会评价。当管理者认为需要在全社会倡导某种廉政文化时,他可能通过培养典型的形式,也可能通过开展活动的形式来推展和传播。但要把倡导的廉政文化渗透到管理过程,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制度则是最好的载体之一。人们普遍认同一种新文化可能需要经过较长时间,而把文化“装进”制度,则会加速这种认同过程。当管理者倡导的廉政文化已经超越制度文化的水准,这种文化又在催生着新的制度。廉政制度和廉政文化,二者交互上升,不断优化,臻于完善。西方腐败的“零容忍”机制就说明这一点。
廉政文化是一种思想和文化的沉淀,具有惯性和持久性。在与廉政制度的关系中,廉政文化这一特性表现为能否对变迁的制度兼容。若廉政制度是由自发进行的制度变迁,则兼容性较强;若是由国家强制推行的廉政制度变迁,则两者兼容性较弱。因为廉政文化变迁集中表现为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而这种根植于人的思想深处的文化观念,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转变的诱因、速度、深度、取向也是千差万别的,那么旧的廉政文化的弱化和新的廉政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新廉政制度与新廉政文化效用的协同发挥必然受到巨大的来自旧廉政文化无形力量的阻碍,这一摩擦与融合必将是个缓慢的过程。[1]虽然越南于2007年3月颁布了官员财产申报法令,但越南国内贿赂成风,所以,没有官员愿意申报收入和财产,致使这个法令并不可行。[4]这说明越南文化里并没有官员要申报财产这种意思,所以引进西方“阳光法”与这种文化不兼容。廉政制度与廉政文化不兼容表现在二个方面:要么是领导者维持旧观念,思想僵化,犹豫不决,要么是公民对新体制不理解或对之采取敌视态度,甚至逃避,而具有积极迎合新廉政制度思想观念的人很少。当然这种廉政文化的“顽固”性的一面,很可能是因为规则与某些人的利益发生冲突,为牟取私利而削弱新建廉政制度功效的表现,可能会修改或变相执行规则以满足私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是其真实写照。
从制约腐败的角度上看,廉政文化是反腐的第一道关口,这道关口是建立在人们理性之上的自律意识,是一道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思想道德防线。而当人一旦产生贪欲之心,思想道德防线无法控制这种贪欲的冲动时,那么设置于其身之外的制度防线将发挥强大的制约作用,无论人的贪欲来得多么凶猛,它都无法冲破这最后的一道坚固屏障。应该说,人内心的自律与外在制度的他律,构成了防止腐败的“双保险”。那么,是不是说有了外在的廉政制度屏障,就可以不要廉政文化的内在约束了呢?回答是否定的。二者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因为无论制度设计多么周到细致,多么全面详尽,它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和可能,加之人的情感、思维、动机是不可能精确量化的,所以廉政文化是不可能用廉政制度来替代的。社会管理需要有完善的法制,但法制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对大多数人而言,固然需要法制的强约束,但多数行为都是在道德的软约束之下,尽管这种约束是无形的、不自觉的。廉政文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廉政制度未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做到扬善和抑恶的有机统一,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被誉为“政治学之父”的马基雅弗里早就看到了这个统一的重要性。他针对当时意大利的社会情况,提出了消除和防止腐败的办法,如依靠领导者的自律为公民作出良好的表率,依靠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依靠有效的监察制度,依靠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等等。[5]134-135从一定意义上说,扬善与抑恶的统一,就是廉政文化和廉政制度的统一。实践证明,要肃清腐败,就要树立坚持扬善和抑恶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廉政建设思路。通过扬善来减少恶,通过抑恶而更好地扬善。
3.公民对廉政文化认同度决定着实施廉政制度的成本
廉政文化对廉政制度起促进或阻碍作用。当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相适应时,制度反腐的绩效就能大大提高;当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不相适应时,制度反腐的绩效就会大打折扣。当人们对某种廉政文化认同度较高时,实施廉政制度的成本就低;当人们对某种廉政文化认同度较低时,实施廉政制度成本则高。关系网盛行的现状与重视人伦关系的传统是中国文化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它一旦运用于权钱交易,同样导致大面积的腐败,严重阻碍了制度反腐败的脚步。由于廉政制度是外在约束,当廉政文化未形成时,没有监督,官员就可能“越轨”或不能按要求去做,其制度成本自然就高。“在没有诚信的情况下,各种制裁和保障的运行费用将会非常高”。[3]26中国腐败官员的“双面人”表演是不诚信文化的一种体现,他们“嘴上大讲仁义道德,但在运用权力过程中却将道德原则置诸脑后”[6]48。“双面人”表演加大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败成本,在贪腐官员的眼里,廉政制度变成了一张白纸。当廉政文化形成以后,人们自觉从事工作,廉政制度成本大为降低,尤其当超越廉政制度的廉政文化形成时,廉政制度成本会更低。因为内在制度可以有很高的效能,它常常足以使极其棘手和复杂的情形变得井然有序。[7]119,128-129诺斯曾指出,意识形态或伦理道德能起到降低正式制度成本(监督、维持等费用)的作用。在北欧国家,人们已经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文化,人们自觉遵守廉政制度,所以制度反腐成本很低。
总之,没有廉政文化的认同与支撑,廉政制度就难以取得很好的效果;没有廉政制度的保证和支持,廉政文化最终也难起很大的作用。廉政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可以巩固廉政文化发展的成果,推动廉政文化的进步;同时,廉政文化又是廉政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廉政文化的革新是廉政制度建设与变革的先导。
三、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培育
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二者的联系出发,我们要同时培育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从二者的区别出发,我们在培育它们时要注意各自的特点。
1.加强发展先进的廉政文化,为廉政制度建设创造良好文化氛围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主题,围绕“廉政”开展的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发挥廉政制度在防治腐败中的作用,需要一个讲究诚信、崇尚廉洁、尊重法制的社会文化环境。如果仅有符合时代潮流的先进的廉政制度,而缺少廉政文化的支撑和民众心里的认同,那再好的廉政制度也只能是一种摆设,在一种不以腐败为耻反以腐败为荣的文化氛围和心理驱使下,只依靠廉政制度反腐会显得捉襟见肘。“没有哪个政治制度能够完全抵抗腐败”[8]568,我们也可以说,没有哪个廉政制度能够完全抵抗腐败。因而,构建廉政制度,要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以发挥廉政文化潜在的熏陶、引导、渗透、影响力量,从而为廉政制度建设营造一种廉洁的文化氛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预防腐败,“这要比单纯挥舞着执法和起诉的大棒要有利得多”[9]256。通过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可以提高大众对廉政的认识,增强对腐败的痛恨程度,从而自觉抵制和检举腐败。如果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就不能改变大众对腐败的冷漠心态,这种冷漠心态就是孕育腐败的理想温床。[9]345
首先,要培养成功的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是廉政文化的核心。意识形态不仅可以蕴含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而且还可以取得优势地位,成为形成正式廉政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最高准则。当个人面对纷繁的世界难以迅速、准确地作出理性判断时,或者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超出理性边界时,人们便会通过意识形态努力使个人和团体的行为方式理性化,简化选择过程,降低廉政制度的费用。成功的意识形态能使个人确信周围的廉政制度安排及廉政制度结构是合乎道德信念的,因而个人“搭便车”或违反规则的可能性较小。培养成功的意识形态,就是要树立科学的廉政观。坚持发展“公”文化,发扬“民本”文化,要用廉洁理论教育人们。通过教育(因为社会道德不可能简单地产生,它可以通过教育来获得[3]26),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国家观、法制观、公仆观,以及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大堤。
其次,要培养公民的廉政文化意识。社会的廉政状况有赖于每一个个体廉政意识的增强和廉洁习惯的形成。只有将廉政文化融入公民的人格系统,转化为公民的认知、情感、态度及行为习惯等,使廉政意识渗透到政治与法律的制定和运行的全过程,成为政治、法律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不可脱离的文化因素,才能为民主化、法制化创造良好的思想与心理条件。实际上,廉政文化的培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廉政制度内化的过程。法治的实现取决于人们的法律心理、法律观点、价值信仰等文化因素。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的法律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观念等法律文化因素支配下作出的。良好的法律文化是法律得以运行的最根本的条件,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会形同虚设。假使每个公民都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廉政制度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公民自觉地遵从各种廉政制度,自觉地把廉政制度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遵从廉政制度的“精神内涵”,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那么,我们就能克服廉政制度形同虚设的现状。内化了的公民廉政文化精神为反腐倡廉构建了思想前提,是建设廉政制度的基础性工程。
最后,要形成中国特色廉政文化体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廉政文化体系必须具备深厚的群众基础,要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赢得不同经济、社会、文化背景的人群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同时,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上,既要注重继承吸收传统廉政文化的精神养分,又要借鉴吸收西方廉政文化理论成果。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古代廉政制度与廉政文化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具有鲜明的特色,如儒家的“道德人”设计、科举制度和御史制度就是中国的特色,它们成为光辉璀璨的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世界廉政文化发展史上独树一帜。它的一些内容对于当前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廉政文化,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西方的廉政理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二千多年前就强调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并极力推崇混合政体。近代的思想启蒙运动提出了三个与廉政密切相关的理论:人权理论、人民主权论和分权制衡论。这三个理论成为现代西方廉政理论的基础,也是现代各国的政治基本原理。中国应吸收其合理内核。
2.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廉政文化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内心信仰来发挥作用的,这种作用必然对人的素质和能力具有一定的依赖性,而人的素质和能力不是固定的,有高有低。这就必然导致廉政文化作用的发挥具有较强的不稳定性,而制度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我们有必要把廉政文化的所倡导的要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廉政文化规范化、程序化,这也是从源头上防腐的根本举措。将公平正义的廉政理念和价值观念通过制度予以确定,敦促所有公民遵守。我们要试图通过设计进行制度变迁要求有意识地改变制度的文化和意识要素及其结构要素。[10]199没有廉政制度或者廉政制度滞后、僵化,就会使廉政文化建设失去根基,就会使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遥遥不及。所以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从制度上着手,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力度,以廉政制度作为保障,在制度化、规范化上狠下功夫。正如西方学者所说的:“抑制腐败是一项长期战略,它既要改变人们的态度和行为,也要变革社会的机构制度。抑制腐败不仅仅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问题,它还关系到良好的政府管理和有效地利用公共资源服务于大众利益”[11]8-9。这里谈到了廉政文化反腐败和廉政制度反腐败的同等重要性。此外,只有廉政制度条文还不能构建成功的廉政文化,还要以廉政制度真实实施为条件。其理由是:如果腐败横行,加上不遵守廉政法律,“那么期望实现从政道德准则的目的将变得非常困难”[9]261。
首先,要建立廉政奖励惩罚制度。廉政奖励惩罚制度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激励部分,常见的廉政奖罚制度有惩罚条例制度、廉政奖励制度、廉政先进评优办法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奖励与惩罚,通过正负激励措施,使符合廉政文化要求的行为得到鼓励,使违反廉政文化的行为得到抑制。
其次,完善廉政监督制度。要保证各种反腐倡廉文化精神有效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督制度保障。监督制度能促使掌握公权者严格依法行政,把各种廉政文化建设措施落实到实处,成为一种习惯,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防止权力滥用。一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政监督机制,科学系统地制定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着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机会,切实防止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使各监督主体积极发挥作用,形成整体合力。我们应“参照古今,博辑中外”,以民主、宪政、权利、自由、监督、参与等现代理念为主旋律,打造以民主政治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廉政监督制度。民主是廉政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廉政监督。要保证人民群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群众知情度,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地铲除腐败文化生存的土壤,为廉政文化的构建提供保障。
最后,调整廉政反贪制度。建立严厉的反贪污法律,加大贪污的风险和成本,使腐败官员们“不敢为”。这并不是要求一味的严刑峻法,而是要改变制度反贪的策略。以往,我们对腐败分子惩罚的法律底线是高起点的,看腐败问题是从“量”上看的,以至于造成很多腐败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我们应该学习香港,采取“有贪必肃”的政策,“一元钱也调查”以是否构成犯罪的“质”而非“量”作为标准,只要符合贪污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要调查,就要处罚。而不管其贪污的数目,数目只对处罚的轻重有意义,对是否处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无关;我们也要学习新加坡,新加坡是亚洲乃至世界反腐保廉工作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其实现和长期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依法治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贪污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使肃贪倡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收到了良好的防腐效果。如果仅以“量”来论罪,不考虑其“质”的问题,致使大量的“小”腐败行为得不到司法惩罚。其结果,这些“小”腐败就会毒化社会风气,从而使一般民众丧失反腐信心,不利于廉政文化的构建。
3.坚持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相统一的培育原则
首先,廉政文化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长期的系统工程。廉政文化的惯性或其通常滞后于廉政正式制度变迁的特点,要求在进行廉政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实际,而一味追求立竿见影、一刀切的功效,则是急功近利行为,它只会徒增反腐败的运行成本。
其次,廉政文化建设应结合现有制度的状况、特点及未来趋势。脱离现实廉政文化背景的制度改革或制度移植很容易陷入某种困境而难以自拔。另外,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的频繁交流,人们的观念会在这不断交流中或融合、或强化、或转变、或灭失,并且国家之间还会在竞争中相互学习、借鉴与模仿,进而导致制度移植或文化吸纳。这将使不同背景下国家之间的文化冲突转移为廉政的新制度与旧文化或旧制度与新文化之间的冲突,由此形成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之间冲突与和谐的循环[1]。在这个冲突和循环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保持廉政文化和廉政制度的相互适应性。
最后,廉政文化的建设和廉政制度创新要讲究个性,生搬硬套的模仿是不切实际的。廉政文化的个性和廉政制度的个性要求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制度创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主动、自发地挖掘潜力,以显示出个性和魅力。
总之,廉政文化使人明是非、知荣辱、辨正误,它能使人在思想上筑起牢固的防腐屏障,而健全的廉政制度则是面对诱惑,永不腐败变质的坚固堡垒。如果片面强调廉政文化的自律作用,而忽视了廉政制度的他律功能,那么反腐堤坝不堪一击的情形就会发生。在当今普遍求利的社会氛围中,当官员的物欲渴望被激起,且相应的制度约束跟不上时,官员坚守廉洁奉公的形象就不再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光靠廉政文化约束的薄弱性立刻就有反映。所以,要补救这种状况,不能只靠道德说教,不能指望官员自省,必须依靠制度来规范。当前我们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这样一种制度机制。另一方面,必须充分运用政治监督的力量和文化监督的力量,提高掌握公权者的政治文化素质,因为再好的制度也是人制定的,需要人遵守和执行。制度虽然能短时期内控制腐败,但不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最终办法。只有从人本身,从廉政文化的培养入手,树立廉政文化和廉政制度相结合的理念才是根除腐败的最佳方案。
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统一,实质就是“软”与“硬”的统一,就是充分认识到人性中善与恶的两面性,既注重对人良心上的谴责,又坚持对人行为上的惩处,从而做到“软”“硬”兼顾、双管齐下。只有通过健全廉政制度,同时在全社会公众中树立现代化的道德和政治责任感,才能解决中国现代化道路上的腐败陷阱问题。尊重制度和重视诚实、正直道德文化的培养是西方世界兴起的重要原因,但是,“对于如何能够建立正式规则的体制以及有效的执行机制,同时激励公众的行为以重要的道德约束为准绳,仍然存在问题。”[3]287我们能否建立一个廉政文化的“软”约束和廉政制度的“硬”约束相统一的机制,解决西方社会至今未解决的问题,将是我们重要而光荣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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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湖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系湖南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廉政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