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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残余思想文化对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影响

封建残余思想文化对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影响
□ 郭红亮


   摘 要思想文化对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影响是无形而又深刻的,封建残余思想文化作为一种消极腐朽的理念意识,在廉政制度执行的依据、主体、监督、环境等要素环节中制约着执行力的提高。具体表现为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观念、人治大于法治的官僚主义、奴性思维下的顺民心理及注重熟人社会的交往模式等,因此,要积极吸取国内外优秀廉政建设成果,用以构建中国特色廉政文化,在廉政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中要注重发挥廉政文化的积极影响,通过培养国民的公民意识提高群众的监督意识,从而不断提升廉政制度的执行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
  
  关键词:廉政制度;执行力;封建残余思想文化
  
  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提高廉政制度执行力,仅仅从制度本身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从思想文化层面研究才能追根溯源。因为思想文化中蕴含着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影响着制度执行。马克思曾经说过,新生的共产主义社会,“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思想文化不可能靠革命或改革而在短时间内彻底消亡,仍然有部分残余植根于一些人的思想意识之中并且不时发挥消极作用。根深蒂固的封建残余思想文化渗透到廉政制度执行的各个方面,形成顽固的隐形阻力制约着廉政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封建残余思想文化对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制约
  封建残余思想文化对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制约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为便于分析,本文选择执行依据、主体、监督和环境作为切入点。执行的依据是指有关廉政建设的法规,这是提高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前提;执行的主体是指执行廉政制度的个人或组织,这是提高廉政制度执行力的关键;执行的监督是指对执行过程和执行效果的监督,这是提高廉政制度执行力的根本;执行的环境是指无形的理念共识,这是提高廉政制度执行力的保障。
  (一)“德主刑辅”和“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观念使廉政制度执行依据不科学
  过分注重道德教化的“德主刑辅”思想使法规制定理想化。封建统治者注重道德教化在改变人的思想境界方面的作用,教育官员要为官清廉,崇尚俭朴。从《颜氏家训》到唐太宗的《帝范》,从周武王“命百官,官箴王阙”到武则天的《臣轨》,一直到清朝,我国古代形成了数百部家训和官箴,教育后代臣子“为官之道”,其中有大量篇幅的警语箴言告诫臣下或子孙廉洁奉公、成俭败奢的道理,这些家训和官箴在反腐倡廉教育中起了一定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各种文化的冲击,事实已证明靠官员自律维持这种道德规范难度较高。重庆打黑中揭露出的以文强为代表的众多贪官,在忏悔书中谈及腐败的根源时,说的最多的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受到了腐朽思想的侵蚀,理想信念动摇”,而没有人从制度角度去分析原因。这正说明了“德主刑辅、教以养廉”的传统思想对官员廉洁自律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了从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从而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法规制定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使得廉政制度执行缺乏操作性。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实体法发达,程序法严重缺失。一直到晚清修律才出现从西方引进的相关的程序法。程序法对于现代法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程序法治也称形式法治,是法治的基础和核心。廉政法规中的程序规范是廉政执法机关打击贪污犯罪,查处腐败行为的重要武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今天仍没有根本转变,廉政法规建设也是如此。最近网上有关“官二代”被列为干部选拔对象的报道广受争议,不是大家对“官二代”能力的怀疑,而是对于这种选拔制度合理性的怀疑,是否有人从中违规操作,或是“创造条件”使受益人符合程序?不管怎样,至少说明了在人事任免程序上缺乏令人信服的制度。我国目前的一些廉政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违反廉政法规的责任追究尤其缺少程序性规定,仅仅有一些“不准”、“严禁”的规定,如果不明确对违反规定者由谁来查处、依据怎样的程序查处,在实践中就无法贯彻执行。
  (二)“官本位意识”和“人治大于法治”的官僚主义使廉政制度执行主体滥用权力
  “官本位意识”使得廉政制度执行主体具有私利性。从夏朝建立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经过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封建国家,到清朝的皇帝统治下的省、道、府、县,“官”一直是居于社会的核心位置。所以,官在人们的意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几千年间,在推崇官僚政治、轻视工商、排斥科学的习惯势力下,当官心理成为民族的根性心理①。中国古代官尊民卑观念浓厚,“学而优则仕”、“当官发财”成了读书人最大的梦想,一旦做官,不仅意味着生存问题的解决、人生价值的实现,还能享有种种特权。官本位的残余思想在今天仍很有市场,有些官员将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抛在脑外,一朝有权,总是想方设法用来谋取私利。每年报考公务员时,“考碗族”的不断壮大也多少暗示着中国人内心的官本位思想。就连温州“富二代”都被父辈希望“不领工资仍愿意去做公务员”。不难看出,官本位导致的特权思想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是显而易见的。由此人们的利己心理更典型地体现在权力欲望上,社会的不正当行为更集中体现在权力腐败上。这种将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理解为自己个人努力的结果,必然带来对权力认识上的扭曲,从而为权力的正确行使埋下隐患。
  “人治大于法治”的思想观念使廉政制度执行主体具有随意性。这种传统的人治文化与中国社会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是密切相联系的。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漫长的封建社会,社会的稳定是靠人治来维持的。中国古代的“法治”只能归依于君主专制,“君主高居于封建统治金字塔之巅,傲然俯视着地面上正在向自己下拜的臣民。臣民只有对君主顶礼膜拜,而不能对他的统治构成威胁。”[3]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的人治传统使民众的法治意识十分淡薄。因此,官无视法,一贯实行“刑不上大夫”;民无视法,就是认为“法无定法”。正如邓小平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4]在现实中依政策办事而不是依法办事较为普遍,有人形容为“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条子)、“白头”不如“口头”(指示)。当今权力较为集中的体制使得“一把手”有空间实现“人治”。在今年上半年查处的王益、郭京毅、李堂堂、宋勇等贪官都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无视规章制度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锒铛入狱。这种“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蔑视法规权威的现象使得反腐倡廉制度失去威信,从而为制度的执行提供了不可预测的变数。
  (三)“非主体性意识”和“奴隶式服从观”的顺民心理使廉政制度执行缺乏群众监督
  受“非主体性意识”禁锢,群众不懂监督。所谓“非主体性意识”就是对历史主体缺乏自我意识,其形成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建筑在家族血缘关系上的宗法性使得人民形成重群体、轻个体的非主体意识;另一方面封建统治阶级通过教化、舆论等各种途径向人民灌输非主体意识形态,力图把人民造就成个性泯灭、人身依附的人,即所谓“顺民”。在这种非主体意识的制约下,小农渴望的是有个好皇帝能保护自己的利益,盼望的是能有清官替自己主持正义,申冤昭雪,而不是期待自己当家作主。从而造成广大民众缺乏自觉、缺乏主体独立精神,习惯于被领导、被灌输。在普通群众的观念中,政治与他们无缘,他们不知道自己应享有政治权利,不奢望“公仆”为人民服务。当前一些市县公布领导电话,在最初接到的电话大部分都是确认电话号码是否为真,这就说明了人民对政府这种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不敢奢望。2010年4月13日,辽宁省庄河市千名群众市政府前下跪反映腐败遭拒,类似这样跪求政府的“动人”之举,正说明了群众只寄希望于出现包公、海瑞之类的“清官”为他们排忧解难,而不懂得运用自己手中的监督权和其他民主权利。
  受“奴隶式服从观”束缚,群众不敢监督。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服从是以封建专制制度下所形成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为其基础和条件形成起来的。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在身份和政治权利上都是不平等的。统治者享有特权和其他政治权利,而被统治者只有服从统治者统治的义务。这样的服从具有以下特点:要服从的主体是统治者个人,而不是法律;服从的内容是统治者的意志;服从的方式是绝对服从;导致服从的手段是强制;服从的动机是得到安全和各种物质的利益。这种服从是一种奴隶式的服从,一种没有自由的服从,是对权力的屈从。单从“老百姓”和“父母官”这两个沿用至今的词就不难看出,封建社会的服从思想不可能短期消除。面对掌握自己命运的“父母官”,“老百姓”始终把自己放在弱势地位,即使发现有腐败行为,也会采取明哲保身的原则而忍气吞声。再加上当前举报人合法权益总是受到伤害的先例,群众更多会选择息事宁人。从众多贪污腐败案件中,不难发现,真正检举控告那些贪污犯的大部分是被逼无奈的受害者,而很少有出于正义无私之心而主动揭发的。这种“老百姓”对“父母官”的服从,使得人民敢怒不敢言,这就很难调动群众参与反腐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造成反腐倡廉制度执行中缺乏自下而上的监督。
  (四)“熟人社会”和“人情关系”的交往模式使廉政制度执行环境不健康
  “熟人社会”的人脉网络使廉政制度执行效率低下。中国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在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形成的是“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很大程度上由“关系”的远近亲疏决定。官场中有许多不成文的规定,如打点、规礼、照应等,盛行熟人请托、宴请送礼之风。在制度面前,人与人的关系是由法规制度明确规定的,而在关系网存在的地方,权力关系变成了人情与利益的关系,等级关系变成了宗法关系,制度规定的关系变成了由关系亲疏而规定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廉政制度的执行就会以关系的类型及其亲疏程度为转移。如果关系密切,为了共同的利益,执行起来就会扭曲走样;如果不在一个关系网,或关系不好,执行起来就可能产生很大的困难;如果利益发生冲突,则这项制度就根本不会有正常执行的可能。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政府将业务经费开支全部公开,在引来百姓喝彩的同时,却很难从上级政府那里争取到急需的项目和资金。原因是那些“吃惯喝惯”的上级下来时害怕被列入吃喝名单中,到用餐时间人就走了,从而导致关系少了,项目资金的支持力“理所当然”减弱了。这“‘全裸’乡政府吓跑上级”的现实值得深思。
  “人情关系”的人脉网络使廉政制度的监督遭受破坏。早在两千年以前,“人情关系”就根深蒂固于中国大地,它是受封建宗法制的影响建立起来的,是宗法的社会组织形式在组织结构内渗透与影响的结果。这种关系网络提供着社会所需要的某些基本功能:一方面,维系着人类作为社会群体的存在;另一方面,为人们提供在传统社会中极度匮乏的安全、保障的功能。通过这种人情往来,人情关系中的双方均得到了各自想要的保障、利益。如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建立在人情关系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种监督机能就会减弱甚至消失。如果正式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与他的监督对象建立了私人的人情关系,他们之间的监督关系就会弱化甚至不再存在,甚至变成了互相支持、互相保护、互相利用的关系。湖南郴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湖南常德市纪委书记彭晋镛、湖南娄底市纪委书记罗子光等组成的一连串“纪委书记腐败案”,正是监督环节上掺入了“人情关系”。关系网正是用私人的人情关系代替了原来应有的制度关系,从而把监督关系变成了保护关系,因而从根本上破坏了监督制度。
  二、消除封建残余思想文化影响的几点构想
  封建残余思想文化对廉政制度执行力影响深远,制约隐蔽,危害巨大,要铲除其影响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在吸取多元廉政文化成果中构建中国特色廉政文化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阿历克斯•英格尔斯指出:“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种制度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化理论基础,如果执行和运行这些现代化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是不可避免的。”[5]在中国,这个现代化理论基础就是指构建中国特色廉政文化。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复杂的、艰难的过程。一方面要选择性的吸取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精华。在坚持“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吸收儒家伦理政治文化中注重礼治教化与道德自律的精华,坚持机构独立、地位特殊、职权甚重的监察原则,借鉴以得天下治天下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吏治思想等。另一方面要大胆借鉴西方政治文明成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签署,为我们借鉴西方廉政文化成果搭载了良好平台。在“移植”西方成熟可行的廉政文化成果时,要以适应我国国情为原则,严格进行分析、鉴别、选择、过滤和吸收,同时要注重对其培育和发展,使其能被各阶层接纳支持。比如可借鉴其培育公民意识的成功经验,吸取其民主制度建设先进成果,对其科学有效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也可认真研究。2010年3月16日颁发的《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从思想原则、价值理念、文化创建、产品创作、组织领导等方面对廉政文化建设作了战略部署,并明确指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中国特色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立足于全局,调动各方面共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塑造一个廉洁从政的整体环境。
  (二)在廉政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中注重发挥廉政文化作用
  制度文化是制度积淀于人的内心而形成的认知与习惯,支配着人对制度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决定着人对某一种制度是认可、接纳、服从,还是抵制、拒绝、违背。廉政制度本身就是“人文”的、“人化”的,它是靠人设计、靠人执行、靠人遵守的,制度的两端:它的设计(起点)和执行(落脚点)都离不开人。一方面制度文化是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和理性依据。儒家学说的“性本善”的传统对廉政制度文化的影响较为深远,它把廉政建设落实在干部的道德自律上,用老百姓的话说是“靠不住的”。现在的制度越来越注意克服这一点。在2010年7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通过完善材料使用条件程序和增加责任追究方式,从根本上扭转了单纯依赖干部自觉报告的设计起点。另一方面制度文化是制度执行的内心认同和环境土壤。制度文化的作用在这里表现为:当人的内心认可身外的制度时,就会产生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使得制度得以贯彻执行。反之,身外的制度与内心的认同相抵触时,往往被歪曲抵制。2010年1月18日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后,全党掀起了学习贯彻的高潮,如果领导干部认可这一制度,就会增大执行的自觉性,从而产生很好的积极的作用,反之,只是形式主义。制度文化左右着人们接受什么样的制度与执行制度时的自觉性。只有制定制度的主体与执行制度的人们接受的制度文化是一致的时候,制度的执行才是顺畅有效的。
  (三)在培养公民意识中提升群众的监督意识
  自治是监督的起点,而公民意识是自治的前提。公民意识是政治文化的重要部分,它是指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中,作为主体的民众对自己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以及由此而确定的自身权利的认知度。认知度低,公民就缺乏监督意识,从而使制度执行起来没有约束;认知度高,公民监督意识就强,制度执行起来就会受到约束。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多次强调要注重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说明了公民意识在廉政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上级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同时,更要让人民群众知道并懂得使用他们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执政党有“群众观”,群众有“公民意识”,这样的群众路线才可以付诸实践。这种公民意识一方面需要培养,另一方面需要实践。培养主要来自家庭生活和学校教育。家庭生活是一个人社会化的第一站,要培育公民意识,必须确立新型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即父母子女之间的平等关系,每个人的尊严都应受到保护,家庭应当是平等、民主、文明精神的发祥地。学校教育是培植公民意识的重要驿站。我国目前的教育单方面强调技术教育或职业教育,忽视人文素质教育,要扭转这种局面,应将公民意识纳入意识形态构建工程之中,在学生中开设类似的“公民课程”,开展“公民约会”等活动来强化其公民意识的培养和塑造。“正确的、浓厚的监督意识来源于正常的、富有成效的监督实践。”[6]公民通过参与各种组织机构及社会团体活动,可逐步提升公民意识。另外提倡和肯定“网络曝光”反腐也是提升公民意识的有效渠道。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7799.5万名,截至今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单是发挥好这两类人群的公民意识,其产生的党内党外监督效果也是不可忽视的。党和国家必须正视公民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客观事实,积极培育公民社会,提升公民意识,使人民群众能更广泛地、自觉地对廉政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
  [2] 张永理.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封建残余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65.
  [3] 姜建设.周秦时代理想国探索[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250.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2.
  [5] 阿历克斯•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4.
  [6] 王玉如,于贤成.民主与监督——我们事业的支柱[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53.
 
来源:《廉政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