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化
浅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化
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既是我党长期以来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规律性的总结,也是对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当前,各级国有企业已自觉地把反腐倡廉制度化建设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在此,笔者就一些相关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制度化是国企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选择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强调,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逐步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就各级国有企业而言,反腐倡廉制度化,就是以制度来规范管理反腐倡廉工作为基本特征,实施制度防腐、治腐,防止权力异化、腐化。
当前,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更具现实意义。1997年,新颁布的《行政监察法》取消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关于“企业可以参照执行”的规定,国企开展行政监察、效能监察的法律基础有所削弱;2008年,国务院废止了在国企适用达26年之久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使企业单纯用法律规定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员工进行奖励惩处的法律支持更为不足。
十七大以来,随着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步伐的不断加快,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成效日益凸显。但是,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工作仍然存在种种不足:国企领导体制还存在某些缺陷,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还没有完全到位;国企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整体制度缺乏系统性、配套性;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制度建设还存在空白。国有企业违纪违法案件和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只有努力解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不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问题,国企反腐倡廉才能不断深入。
二、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要有大视野高起点
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新增几项新制度,补充几款新规定,必须要有科学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大视野、高起点大力推进。
一是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一方面,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本身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它要体现党和国家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政策性要求,必须符合党纪条规、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它属于国有企业整体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企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要求,反映企业反腐的意志和实际。这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只有坚持整体构建、系统构建,把反腐倡廉制度化放在企业科学发展的全局上把握,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监督工作同步推进,紧密融合,相互协调衔接,才能与企业管理工作无缝无隙、浑然一体。
二是把握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这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基本职能,也是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的重要目标。但查处和惩处只是手段,绝不是目的。腐败现象一经发生,无论是算政治账、经济账、社会账,还是算家庭账、亲情账、人情账,都得不偿失。故而,预防腐败才是治本之策,注重预防构成了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的具体要求。因此,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要以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来构筑制度防线,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
三是把握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国企反腐倡廉建设的中心任务,着力于解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是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过程中,既要时刻关注国企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动向、新特点,善于分析腐败现象的新苗头,新手段,解决好制度盲区、制度缺失和制度建设跟不上、不配套的问题,也要以企业廉政风险预警、风险防控、惩防体系等长效机制建设为主线,强化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关键岗位的制度建设。
三、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要切实提高执行力
当前,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框架基本形成,配套的制度体系初显雏形,骨干规章制度已建立完善,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的空谈现象,“有利的制度就执行、无利的制度就绕行”的实用主义行为,对员工“法无例外”、对领导“网开一面”的不公正现象,导致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实际效果打了不小的折扣,成为国企反腐倡廉制度化的瓶颈。
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制度不是悬在头顶“紧箍咒”,制度是确保腐败面前不犯错的“护身符”。各级企业领导人员特别是班子成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经得起权、钱、色、欲的诱惑,要有“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意识,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做遵守制度的模范。
广泛开展制度文化的宣传教育。重视制度建设、忽视制度宣传,这在不少国有企业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要把制度的宣传教育纳入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中,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扩大制度教育宣传面,增强制度执行认同感,努力把制度要求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
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制度执行检查制度,开展日常督查检查和专项监察,确保企业内部政令畅通。要建立跟踪督导制度,通过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手段,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要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生产经营目标考核,与单位、个人评先、绩效、选拔挂钩,提高其执行制度自觉性。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