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房受贿犯罪中升值孳息认定应区别对待
低价购房受贿犯罪中升值孳息认定应区别对待
顾超 曾令平
顾超 曾令平
近年来,我国的房产市场行情普遍呈现上涨态势,低价购房受贿犯罪也相应地产生了大量孳息。如何准确认定和处理犯罪孳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一旦低价购房行为构成受贿犯罪,可以考虑将受贿人实际支付的购房款酌情退还,依法对受贿数额予以追缴,孳息部分作为财产刑的对象一并处理、上缴国库,以充分体现对受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的惩罚和剥夺。另一种意见认为,低价购房类受贿犯罪的基本特点之一,就是受贿人的合法支出与犯罪数额并行发生,在房产市场行情上涨之时,应当承认受贿人的合法支出也有相应收益。司法裁判应当做到泾渭分明,对于受贿犯罪产生的孳息明确予以追缴,对于受贿人的合法财产收益部分依法适当处置,不能笼统作为财产刑的对象悉数上缴国库。
笔者以为,低价购房所生孳息的认定和处理要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对待,表现在:首先,如果购房人确属于真实购房,依照市场规则预先交付定金,后签订购房合同,也支付了房款,只是购买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这种情形一旦认定为低价购房受贿犯罪,其购买时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按照受贿犯罪数额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收缴,至于所购房子因为后期升值所带来的收益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孳息,而应该属于购房人的正常收益。毕竟,刑法追究的是购房人在购房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购房优惠的犯罪行为,对于后面的市场升值行为并不能苛求。
其次,如果购买人起初并不打算真实购房,只是想利用职权事先预定房号,既不交付定金或房款,或者只象征性地交少量钱,更不签订购房合同,待房子升值一段时期后再转卖房子(房号)。对于这种情形,除了低于市场价格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外,房子(房号)转卖所获得的利润应该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孳息依法予以收缴。因为,在这种情形下,购房人完全是以自身的权力为筹码,进行虚假的购房,上演“空手套白狼”的行为,而开发商基于购房人的职权等因素考虑,往往也不得不将房子(房号)进行“销控”,这就在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形成了典型的“权钱交易”,刑法对于这种虚假的购房行为(也有人称为“官员炒楼花”)进行严厉的惩处,也是法意之所在。(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