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四点建议
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四点建议
通畅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群众利益意识日益强化,利益表达愿望日趋强烈,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利益诉求主体提供完全、充分、畅通的表达渠道显得尤为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利益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是一个过程,而利益表达则是利益实现的首要环节,因此利益诉求表达机制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利益诉求表达是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既定的利益目标,通过法定渠道直接或间接地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社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表明要求,并以合法合理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的政治参与过程。
一、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现行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为:
(一)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意识尚不成熟。在我国,封建制度虽然已被消灭,但长期的封建残余思想仍根深蒂固,“臣民意识”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加之民主与法治精神的欠缺,使得群众的参与意识、群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不足,对自己的利益诉求普遍缺乏理性思考,这种情况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单一。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就已经初步建立了群众利益表达制度体系,但这种利益诉求主要是向行政主管部门表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市场机制的优胜劣汰与社会转型的结构调整中,社会利益发生了急剧分化,在客观上决定了人民群众重要的利益表达在原有体制下无法顺畅进行。
(三)群众利益诉求主管机关缺少监督。由于我国目前对利益诉求主管部门的行为缺乏严格法律规范的约束,使得一些基层机关官僚主义盛行,对群众合理利益诉求或置若罔闻、或麻木不仁或推诿应付,引起了干群关系的紧张。一些群众选择采取施压性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而这种非理性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与利益诉求主管机关行为缺乏应有的监督密不可分。
(四)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方式缺乏理性。由于我国的利益诉求表达主体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加上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通畅,在合理利益诉求受到阻挠的情况下,一些利益诉求表达主体容易采取一种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表达,特别是那些在利益分化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更倾向于用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表达。
(五)群众利益诉求表达能力不均衡。由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利益表达主体的利益表达能力呈现不平衡状态。从总体上看,群众利益诉求表达能力“城市高于农村,文化层次高的高于文化层次低的,较多接触政治的人高于较少接触政治的人,团体利益表达高于个体利益表达”。建设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实质上主要是为弱势利益主体创造一个制度环境,保证其与强势利益主体拥有平等的话语权,使自身的利益诉求成为能够有效影响决策和舆论的力量。
二、完善我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建议
二、完善我国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建议
通畅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群众的利益诉求难以获得合法的渠道进行表达时,将使群众间利益的失衡状况更加突出,并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这将导致群众与政府间关系出现裂痕、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法治层面将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等等。因此,随着群众利益意识日益强化,利益表达愿望日趋强烈,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为不同利益诉求主体提供完全、充分、畅通的表达渠道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政治体制。群众利益的诉求更多地表现为他们的社会政治态度的表达,因此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重点在于拓宽群众的政治表达渠道,为公众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具有决定性意义。应切实发挥党作为群众利益代表表达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各项惠民政策取得实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要依法履行相应职能,将公众的利益诉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反映,为科学决策提供坚实的民意基础。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实行多党合作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听取政协委员所代表群众的利益诉求,使其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政府部门应当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笔者建议把社会协商对话的范围扩大到更多领域中,在法律、政策上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协商对话,把利益矛盾和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既有利于社会利益的相对平衡,也有利于社会和政治稳定。
(二)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法律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群众利益诉求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明确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立法法和选举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也对群众利益诉求的一些具体方式,例如参加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进行了规定;法规层面的信访条例也有相关规定。但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有关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法律层次普遍偏低,利益诉求表达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利益诉求表达主体权利义务不明等问题。因此,首先要提高有关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法律层次,把现有的条例、规定、政策等上升为法律,增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规定的权威性;其次,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利益诉求的主体、范围、程序、方式,将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使群众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权;再次,健全法律关于群众利益诉求的司法救济机制。无救济即无权利,当群众利益诉求表达受到非法阻碍,应赋予群众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在经过司法确认相关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后,还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构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社会平台。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团体蓬勃发展。类型繁多的社会团体,“一方面,把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虽然个体在进行利益诉求时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社会团体人数众多、力量强,利益诉求更为专业也更为有效。但有关数据显示,超过七成的民众从来既不参与官方组织的活动,也不参与民间组织的活动。可见,发挥社会团体的利益诉求表达功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强社会团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原则,重点加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反映各自所联系的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功能;积极培育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和边缘群体利益的基金会、慈善机构、环保团体等社会公益组织,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充分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促进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同时,还应健全利益群体的博弈机制和规则,使其依照正当程序运转,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日常性沟通提供平台,使他们能够经常协商对话,相互理解,相互协调,有效减少不同群体对现实利益关系的偏见和误读,提高利益诉求表达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四)增强新闻媒体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作用。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各阶层表达利益诉求的公共渠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都有可能通过媒体进行表达。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典型事件,不仅能够催生社会舆论,而且可让政府及时获悉情况快速处理问题。媒体对弱势群体重要事件的追踪,甚至可能导致法律的修改和制度的完善。新闻媒体既应当做好化解矛盾、增进理解的沟通平台,同时也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自我约束,使媒体自觉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从而形成积极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新闻媒体只是提供了一个让群众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平台,接受信息的被动性,使得新闻媒体不能主动与官方渠道进行衔接,因此决策机关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将新闻媒体渠道作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四)增强新闻媒体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作用。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作为社会各阶层表达利益诉求的公共渠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各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都有可能通过媒体进行表达。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典型事件,不仅能够催生社会舆论,而且可让政府及时获悉情况快速处理问题。媒体对弱势群体重要事件的追踪,甚至可能导致法律的修改和制度的完善。新闻媒体既应当做好化解矛盾、增进理解的沟通平台,同时也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倡自我约束,使媒体自觉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从而形成积极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新闻媒体只是提供了一个让群众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平台,接受信息的被动性,使得新闻媒体不能主动与官方渠道进行衔接,因此决策机关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将新闻媒体渠道作为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要渠道。(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