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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恩论权力制约监督的几个问题

马恩论权力制约监督的几个问题
毛益民


   胡锦涛“七一”重要讲话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前不久,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又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马克思恩格斯的权力制约监督思想从国家和社会内在关系入手,深入探究了权力的本源,在此基础上回答了国家权力的异化倾向以及如何制约监督等一系列问题。认真研究马恩这一思想,对于更好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权力配置的思想精髓,更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我国权力运行机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侵蚀,必然要求制约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是怎么来的?马恩从国家和社会的内在关系开始分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这说明了国家其实是从社会中产生出来的,是附属于社会的,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实质上就是保障各个阶级的权利。但是,为了便于控制社会,实现自身利益,要求国家权力逐渐集权化,最终成为社会权利的侵蚀者。
  恩格斯1842年9月18日在《莱茵报》发表一篇题为《集权与自由》的文章,就是对法国基佐内阁政府的集权统治的批判和反思。恩格斯指出,在基佐内阁统治下,事实上“人民主权的原则、自由出版的原则、有陪审员参加的独立的司法权的原则、议会政体的原则,在法国实际上已被废除。”“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自由的原则在宪法里从未作过严格的规定,也未实行过;第二个原因就是集权。”在下文对科尔梅南集权言论的批判中,恩格斯又特别指出“集权始终是法国的立法中出现倒退的主要原因”。恩格斯认为“目前统治着法国的这种极端形式的集权,乃是国家超越了自己的范围,超越了自己的本质。国家的范围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世界历史。集权则使双方都遭受到损害。”所谓超越本质,其实就是说国家违背了其保障社会权利的原初属性,异化为“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这个寄生赘瘤”。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国家过度集权的同时,更进一步开始探索保障人民权利的新途径。   
  权利的法治化保障,要求我们制约监督国家权力   
  恩格斯在《集权与自由》中总结道:“集权是国家的一条原则,但也正因为集权,才不可避免地使国家超越自己的范围,使国家把自己这个特殊的东西规定为普遍物、至高无上者,并希图取得只有历史才具有的权限和地位。国家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什么绝对自由的实现……而仅仅是客观自由的实现。要实现与绝对自由相等的真正的主观自由,需要的是其他的实现形式,而不是国家。”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再梳理一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力的思想。回顾上文,我们发现国家力图“将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的这种“秩序”又是什么呢?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至此可以看出,这种所谓的“秩序”其实就是一种从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出来的法权关系。而且,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其产生后于法律,是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所以,社会权利的保障是通过法律来实现而不是直接通过国家权力对社会的强制干预。这个结论可以在马克思恩格斯后来的论述中找到印证。马克思在论出版自由时就强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恩格斯认为基佐内阁统治下人民自由权利遭到践踏的第一个原因就是“自由的原则在宪法里从未作过严格的规定,也未实行过”。恩格斯在1875年给奥•倍倍尔的信中也指出:“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是权利的法治化。
  权利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制约监督国家权力,因为如果国家不断集权,公共性逐渐丧失,退化为某一狭隘阶级或集团的利益代表,最终必将背离其维护法律的职责,成为阶级或集团侵吞法律的操控工具。恩格斯以法国为例,直截了当地指出:“集权始终是法国的立法中出现倒退的主要原因。”马克思则对资产阶级统治下的法律进行了辛辣的讽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法治的精髓实质上在于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良法成为社会生活的统治者。良法可以建立起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合理关系,即授权与受权的关系。社会可以通过良法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其权力的过度集中,保证其权力始终遵从于社会(人民)的普遍利益,从而保障自身的应有权利。正如博登海默指出的,“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所以,权利的法治化恰是马克思“社会决定国家”基本观点的逻辑延伸,是权力的一种复归。   
  人民如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   
  人民该如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首先就是要人民普遍参与立法。人民普遍参与立法,不仅是使法律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手段,还是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实现政治权利的有效途径。因而,马克思对1831年《黑森宪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的权限做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以如此广泛的监督权。”其次,普选制、撤换制、低薪制是人民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的有效方式。普选制“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人民“应当以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恩格斯在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导言时,总结了巴黎公社的两个根本措施:“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当然,在今天,我们不可能教条式地全部照搬巴黎公社原则,但其中所包含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深刻思想,无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对权力制约监督的论述并没有停留在权力运行的表面,而是深入到对权力本源的追究上。马克思恩格斯立足其唯物主义和辩证思维,从国家和社会的内在关系入手,论证了权力的本源在于社会。社会由于权利保障的需要产生了法律,国家是为维护法律而由社会授权产生。但是,如果国家权力不断集权化,最终会侵吞法律,进而侵蚀社会权利。权利的法治化要求良法的统治。良法恢复了社会与国家正当的授受关系,实现了权力的复归。因而,只有确立法治,通过良法制约监督国家权力,社会权利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在理论上建构了国家权力的产生、发展、异化与制约的基本框架,其良法制衡国家权力的思想引领着我们进一步开拓法制建设的道路。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组成员)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