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二代”就业腐败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对策
“官二代”就业腐败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对策
近期媒体陆续曝光了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涉嫌照顾“官二代”的事件,使“权力就业”腐败成为舆论拷问的焦点。官员子女就业被特殊照顾成为官场“潜规则”,这种就业领域权力腐败和社会不公,亟需引起重视。
一、“官二代”就业腐败的表现形式
一是内定安排。有的地方为照顾某些领导,特意为其子女“内定”了就业指标。如湖南省冷水江市人事局局长曹某在2010年12月25日为其儿子安排了一份工作,而其子却要到2011年7月才毕业。据了解,这是冷水江市委为照顾各单位“一把手”亲属子女就业所做的一个决定。
二是量身定做。一些地方和部门虽然实行公开招聘,在形式上貌似公开而规范,但在具体的环节和操作上设置了条条框框,为照顾“官二代”就业“量身定做”。如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开招聘基层财政所工作人员和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名条件包括“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在鹤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等3项,引来众多市民质疑。
三是近亲繁殖。有的地方领导利用职权替亲属安排职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如湖南省平江县林业局副局长曾永才,其妻子,儿子、女儿等9名亲属都在平江县林业系统工作,被称为“平江史上最牛的局长”。
四是内部特招。有的领导不通过公开考试等形式,直接安排子女到自己管辖的单位就业。如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法院院长徐某,未经公开考试,亲自主持法院党组会议,直接录用其儿子进法院“吃皇粮”。有的领导相互安排子女到对方管辖的单位就业,这种就业方式更为隐性。这类内部特招就业方式在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
二、“官二代”就业腐败的成因
一是“一把手”权力集中。部分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利用自己手中的特权,名正言顺地安排子女进入自己所在的单位,或者通过其广阔的人脉关系安排子女进入其他好的单位并获得相应编制,充分利用“隐性”的特权和“潜规则”,以多种方式帮助自己的子女发展。
二是外部监督流于形式。虽然中央早已明确提出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但这一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外界很难了解具体情况。所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完全无法发挥作用,对维护就业公平的作用很有限。
三是执法执纪不严。在中国,父母安排子女工作被视为一种“人之常情”,即使对其中一些不公平、不透明的暗箱操作心存不满,也很少有人去举报揭发;甚至当腐败暴露时,有关单位往往轻描淡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以罚代法。对“出事”官员也仅是公开批评,取消其子女的编制,缺乏其他严厉的处罚措施。
四是制度设置有漏洞。在某些地方一些党政机关,按照公务员人数的10%到15%配备后勤服务人员,对于这些工勤编制人员的招聘,人事部门没有任何限制和要求,各个单位的招聘条件、考试成绩以及面试等环节,大多由本单位自行确定,这是很多“官爸爸”们能够轻易把自己的子女安排到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防治“官二代”就业腐败的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法规,严格就业程序。应将公平就业明确列入法律,明令禁止官员利用手中权力为家属谋取私益,并对违反者的处罚作出相应规定。同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作用,严肃对待每一次录用工作,纠正和查处任人唯亲的行为。赋予人事部门问责的权力,针对领导干部录用自己的子女为事业编制人员,可要求他们作出适当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证明。另外,劳动保障部门、高校和新闻媒体也应积极介入,形成监督合力,对在就业中发生的各类钱权交易、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进行揭露,对就业程序进行多重监督。
二是透明就业,执行回避制度。应提高公职人员子女就业状况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子女的上学、就业等事项向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公开。与此同时,建立官员回避制度,尤其是子女报考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下属机关的,必须公开考试情况,涉及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的事宜时,当事人应主动回避。除此之外,对于经公正考试进入同一系统的领导干部子女,也应避免其成为本单位领导的直接下属,防止之后在晋升、调任上可能会出现的腐败问题。
三是公平竞争,防止“暗箱操作”。用人单位公布的招聘要求必须经上级领导单位批准、审核,除非岗位有特殊要求,必须具有某项职称、某种证书或者工作、学习经历,严禁招聘单位有过多具体、细化的要求。招聘公告发布后必须留有充足的时间让报考人员准备,要使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所有人开放。此外,事业编制人员招录考试也必须有一定的比例,如果报名人数少于比例要求的人数,则本次不开考,可延期举办;笔试成绩须划定一个最低限制,低于此分即使是第一名也不得录取,须重新组织考试。
四是健全制度,消除“灰色地带”。对于单位自行确定录用的工勤人员的待遇必须与在编人员严格区分。通过制度规定,明确编制人员的范围,严禁对“有关规定”中事业单位人事编制作扩大解释,消除可以钻空子的“灰色地带”,以避免领导干部擅自安排,变相让子女得到财政供养。(作者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纪委办公室) (来源: 中国反腐倡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