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防范的思考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防范的思考
□ 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监察局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是指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根据国家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确定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布局,按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对拟建项目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分析和多角度的综合分析评价,以行政审批的方式决定项目是否建设、如何建设。研究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及防范对策,对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表现、危害及原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一是交托型利益冲突。主要指公职人员受特定关系人的交托,为项目通过审批或者获得资金安排提供帮助,但不一定收取好处。二是交易型利益冲突。指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处获取实体性的或非实体性的私人利益。三是交换型利益冲突。即公职人员甲利用公共权力为另一公职人员乙的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甲的权限范围内提供帮助或方便,乙则为甲的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乙的权限范围内提供帮助或方便,间接实现私人利益。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削弱决策部门的公信力。二是极易引发腐败行为,损害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三是背离政府投资的价值取向,违背科学发展观。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引发腐败的原因分析。一是社会转型时期不良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对权力观、价值观的冲击。在权力观、价值观扭曲的情况下,一些掌握项目审批决策权的公职人员将项目审批这一公共职责和公共权力视为“特权”、“私权”,使其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二是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项目决策权力配置不合理,审批标准的统一性和审批程序的公开性不够,对项目决策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未建立起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三是传统文化和人情“潜规则”的影响。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和亲情重于理法的人情观,使人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隐性权力。以情理作为支撑的“潜规则”,仍会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部分决策人员的行政价值取向和行政行为,并为他们以利益冲突获取私人利益提供“合情合理”的托词。
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的对策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科学配置权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深化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明确政府投资决策内容和责任。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有关部门的政府投资职责分工。通过立法,将改革开放以来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成果固定下来,形成科学民主的项目决策机制。无论由哪个部门进行政府投资管理,均纳入统一、规范的决策体系,保障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经过科学严密的决策程序,所有的决策行为都受到相关部门的有效制约监督。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加快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事权,划清投资范围,明确并保障各级政府的决策权限。在政府投资权力配置上,做到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层级清晰、运作有序。
第二,建立具有约束机制的项目决策体系,规范权力自身运行。提升项目决策公开透明度。逐步将政府投资规划、政府投资规模、投向计划及具体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建立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法规。一是将政府投资范围和决策程序法定化。建立以《政府投资条例》为龙头,与土地、环保、城乡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投资管理的规定相互衔接和配合,以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咨询评估、计划管理、建设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规章为内容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二是改进和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审批事项内容。三是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决策的随意性。进一步完善项目决策约束制度。要完善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增强对项目决策的智力支持。要健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必经程序。要积极推进代建制,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和纠错制等。
第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建立权力运行制衡机制。推行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投资主管部门分层决策,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执行,人大、政协及审计、财政、监察、稽察等部门协同监督的政府投资管理的“三分离”体制。要进一步明晰和规范政府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防止决策权力向个人过分集中。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过程的监督,监督部门要深入决策过程中,加强决策的事前、事中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明确决策权限和程序并监督严格执行,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约束制度,确保项目决策在法治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决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以积极防范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科学防控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要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协调配合,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同时,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将审计、监察、稽察等专门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做到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审计、监察、稽察沟通协作机制,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要做到严厉惩治与有效防范协调配合,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案件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剖析典型案例,发挥治本功能,遏制利益冲突引发腐败现象。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决策问责制。尽快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制定政府投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认定的相关制度。
第四,完善利益冲突防范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加大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利益公开和申报制度,加强对申报内容的审核,对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惩处措施和监督保障机制。完善从业限制制度。加强对公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离职后的行为限制,健全和完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离职审计制度等。同时,加大制度的执行力。
第五,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消除“潜规则”对公务人员行政价值取向和行政行为的影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有利于干部廉洁从政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廉洁的社会价值取向。防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领域利益冲突,不仅要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各项工作,还要着眼反腐倡廉建设的全局,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和制度创新,为公职人员处理好权力与利益的关系、行使好公共权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摘自《中国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