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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出台《暂行办法》“亮剑”问责提效能

射阳县出台《暂行办法》“亮剑”问责提效能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最近,射阳县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出台了《机关效能建设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有:
    明确了问责对象和行为是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策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损害管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明确了问责范围包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中因工作人员过错,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违反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影响工作效能的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等情形。 
  明确了问责的形式为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解聘或辞退、责令辞职或免职等。此外,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情形,《暂行办法》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了机关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程序为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调查行政过错行为、审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等。(陈玉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