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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有《办法》

大丰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有《办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6月10日起,《大丰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施行。
  该《办法》明确,各镇、各区(园)及市农委、海洋渔业局、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是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在行政许可、认证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致使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监督整改不力,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责任追究的信息来源包含:各级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督查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通报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忠美 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