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出台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规定
建湖县出台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规定
建湖县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长效管理机制,结合该县实际,就进一步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严格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审批制度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的规定,并严格控制规模和数量,经费合规。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举办。
(二)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确需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纳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审批范围)。审批时应提交拟举办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规模、预算及资金来源等计划方案。
(三)县直各部门、各镇下属单位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须报县主管部门或镇党委、镇政府审批;县直各部门、各镇牵头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报县委、县政府审批,审批意见抄送县政府纠风办备案。县直各部门承办或协办市级(含市级)以上研讨会、论坛等活动,按归口分别向县委、县政府申报,严格规范实施。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审批:
1.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
2.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
3.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的活动;
4.在风景区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性质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5.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研讨会、论坛活动;
6.异地举办或按片区、按条块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质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7.财政出钱邀请县外文艺演员参加演出的庆典活动。
8.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擅自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一律视为违规。
二、严格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经费管理
(六)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批准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所需经费应由举办单位承担,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费用。
(七)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批准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应严格执行我县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和规格。
(八)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批准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费用支出,应在活动结束一个月内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审计,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确保经费使用公开透明、廉洁合规。
(九)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利用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发放购物卡、请客送礼和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三、严格控制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出席对象
(十)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十一)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同志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单位事先须分别向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各镇(区)、县直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须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报本镇(区)、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十二)未经批准,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出席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十三)县各新闻媒体未经批准不得对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十四)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出席活动的领导干部送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五)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建纠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