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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法院推行执行工作“五公开”

建湖县法院推行执行工作“五公开”
 
    今年以来,建湖县法院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阳光执行工程”,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日前,该院被盐城市中院授予“阳光执行示范点”称号。
  立案公开。在执行立案时,立案人员向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案件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告知被执行人执行阶段的权利义务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责任。
  监督公开。在执行接待室设立咨询台、悬挂案件执行流程表、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让当事人了解执行案件的程序,可随时查询案件分配情况及执行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时了解、监督案件进展情况。
  措施公开。对执行中进行财产调查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均要在实施后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选定中介机构的程序等事项,及时送达评估报告,及时委托拍卖,及时下裁定予以确认。
  进程公开。执行过程中,要求办案人主动向申请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对一般执行案件3个月无法执结的,及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财产调查情况、案件未执结的原因和下一步执行打算。
  结案公开。对案件执结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公开发还执行标的款。对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执结的,认真做好当事人释明答疑工作,向申请人详细阐明执行过程,说明无法执行的原因,告知当事人终结执行案件的管理制度、申请恢复执行或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告知申请人只要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即可按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建季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