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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公务用车管理实行“十不准”
作者:cf
浏览数: 6181
来源:盐城镜鉴网
发布: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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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公务用车管理实行“十不准”
一是不准借领导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整、交流、调动之机违规购置、更换公务用车;二是不准领导干部在交流、调动后带走原单位公务用车;三是不准向企业和下属单位换用或借用小汽车;四是不准贷款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五是不准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赠送的小汽车;六是不准用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等名义购买小汽车;七是不准用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八是不准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九是不准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十是不准公款报销公务用车违反交规罚款。(黄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