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纪委创新审理“助辩”形式确保案件质量
响水县纪委创新审理“助辩”形式确保案件质量
一是定人辩护。案件移送审理后,由县纪委审理室牵头协调,指定案发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作为辩护人,与案件审理人一起审阅卷宗材料,站在被调查人的立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辩护,力求通过辩论把案件办得更真更实、更合情合理,有章有法。
二是支委辩护。在处理决定交支部大会讨论前,将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错误性质及定性依据、适用相关处分条例等,向支委成员通报,支委成员充分行使为被调查人辩护的权力,围绕案件进行讨论,有疑问当场询问,案件承办人现场答复解疑。
三是自我辩护。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错误事实时,将错误事实逐一与被调查人核对,指出其错误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听取被调查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予以采纳;有异议的,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对申辩无理的,予以耐心解释。
通过不断创新案件审理“助辩”形式,发现并纠正了案件查办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堵漏补缺,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案件办理质量。(张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