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审计局出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的集体审议制度》
盐城市审计局出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的集体审议制度》
近日,盐城市审计局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的集体审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理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防范审计风险。
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过程中出现以下事项时必须经集体审议确定:一是比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能得出惟一结论的;二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应、明确的条规,无具体论定、处理依据的;三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四是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五是被审计单位未能提供论定事实的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真实的;六是明显偏离市场行情的。制度明确了审计组、处室、分管局长、局长四个层次的集体审议的内容、参加人员、流程及分级责任。制度规定集体审议意见一经形成,执行人员不得自行调整、变更,集体审议过程书面记录要及时、完善,各个层级的集体审议均要由审计组长按规范格式形成记录,详细记载每个参会人员所表明的意见和理由,并逐一签名,集体审议记录是项目复审和审理时的重要内容。(李守葆 沈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