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审计局出台6项制度为依法审计保驾
盐城市审计局出台6项制度为依法审计保驾
4月23日,盐城市审计局发文连续出台了审计听证、审计复议、行政应诉管理、行政执法投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等六项制度,构建起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保障依法审计、文明审计、执审为民的制度体系。
该局法制处负责人解读认为,这6项制度一文连发,在该局尚属首次,透露出该局用严密的制度管人、管权与管事,加强执法管理的深虑和决心。这六项制度,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救济维权和维护法律尊严权威;权责一致和问责究责方面实现了覆盖和平衡,是应对和处置执法常见问题和情况的预案。其集中回答了审计执法过程中,六个“怎么办”,即出现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在审计机关作出处罚后需要申诉怎么办;下级审计机关在行政的执法过程中遇到被审计单位有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办;本级审计机关遇到行政诉讼需要解决行政争议怎么办;有关组织或个人对审计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有监督投诉需求怎么办;审计人员违法侵害了国家利益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怎么办;对审计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审计准则、审计决定落实等情况进行内部检查监督怎么办。
该局法制处负责人还特地提及,该局出台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他觉得,这项制度对审计人员哪些执法过错行为需要,哪些情形不需要,哪些情形可以减轻或免除,哪些行为需要从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并且规定了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或主审)、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理机构及其审理人员、分管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和参加局审计业务会议的有关人员,且遵循个人承担、集体承担、责任追溯、责任排除四项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执法过错责任的检查、认定、追究主体和处理原则。这项制度符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行政执法原则,明确了对
审计行政执法过错,需要究什么责,究谁的责,谁来究责,如何究责等一系列问题。严格地执行该项制度,对于加强审计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促进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水平,增强审计执法责任感,规避和消除审计质量风险隐患,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李守葆 沈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