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纪委“五个沟通”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阜宁县纪委坚持把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在案件审理工作做到“五个沟通”,着力提升案件审理质量。
一是案件审理与案件调查组沟通,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审理人员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主动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及案件有关背景和调查情况,及时向案件调查组送达违纪案件初审意见,及时将审理和检查的意见,全面如实地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一是案件审理与案件调查组沟通,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审理人员及时与办案人员沟通,主动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及案件有关背景和调查情况,及时向案件调查组送达违纪案件初审意见,及时将审理和检查的意见,全面如实地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
二是案件审理与被调查人员沟通,提高教育疏导效果。给被调查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愿望的机会,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允许其表明自己的观点,或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无错或错轻的申辩,确保对违纪者定性处理的准确性。通过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的重新陈述,全面核实被调查人违纪事实、违纪的主客观原因,对错误的认识程度以及对违纪事实的不同意见,并负责任的向组织汇报,并及时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政策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三是案件审理与领导沟通,取得领导重视和支持。案件经审理后,审理室将初步意见以《初步审查报告》形式书面向领导汇报,让领导提前了解案情,熟悉相关情况,以便案件提交讨论时,较好较快地进行审议。
四是案件审理与发案单位沟通,扩大办案成效。在案件审理中,
积极与发案单位沟通协调,听取发案单位反馈的各种情况和信息,有助于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帮助发案单位查找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有针对性的查漏补缺,抓好整改。并对一些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在全县进行了公开通报,收到了很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五是案件审理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沟通,提高查案效果。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与相关部门联系,做好党纪政纪处理与司法处理的衔接工作,及时准确地对违法违纪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并将处分决定执行作为审理工作重要环节,经常性地开展对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督查,及时跟进一案一督查,确保处分决定真正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纪律的惩戒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