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西来宾市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报告
医疗卫生系统肩负着救死扶伤的使命,与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然而,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社会的热议点,加之近年来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进一步损害了医务工作者的形象。本文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案件的情况,对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发案原因以及预防对策进行了剖析。
2011年至今,该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查职务犯罪案件187件276人,其中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9件22人,占立查案件总数的10%。所立查的涉案人员中,中共党员13人,占59%。40岁以下4人,占18%;41-50岁17人,占77%;51岁以上1人,占5%。
一、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贿赂犯罪突出。2011年至今,该市两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9件22人,其中涉嫌贿赂犯罪的15件15人,占立查总数的68%;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1件3人,占立查总数的14%;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2件3人,占立查总数的14%;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1件1人,占立查总数的4%。
(二)“一把手”涉案率高。该市查处的医疗卫生系统的案件中,卫生局局长、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等单位一把手涉案率较高,占立案总人数的50%。他们主要是利用对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进行犯罪活动。
据统计,涉案人员中,担任卫生局局长1人,占5%;副局长2人,占9%;医院院长7人,占31%;副院长的3人,占14%;药剂科主任3人,占14%;其他人员6人,占27%。
(三)大案要案多。涉嫌犯罪的人员中,副处级1人,卫生局局长或副局长3人,医院院长或副院长10人。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大案就达14人,占64%。其中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4人,占18%;1-10万元6人,占27%;10-20万元5人,占23%;20-50万元6人,占27%;100万元以上1人,占5%。
(四)犯罪方式隐蔽,呈多样化趋势。在查处的受贿案件中,有的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把受贿与礼尚往来联系在一起,借逢年过节之机,收受行贿人超乎常理的礼金;有的在收受了“大礼”后,还给对方一份“小礼”,以所谓“人情往来”掩盖受贿的实质;有的以奖金、信息费、装修费等名义,收受大额现金等。
二、医疗卫生系统贿赂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经济体制不健全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我国市场体系还处在不成熟阶段,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市场配置资源、由市场竞争分配份额等市场规律没有完全形成,加之产大于销关系紧张,为取得竞争优势,一些医药代表选择以贿赂方式获得行政支持,获得特许和销售药品,争取交易机会。
(二)当前医疗卫生系统的体制不完善。目前,医疗卫生管理机制不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调控手段还不健全,为权钱交易提供了方便,在某些程度上直接诱发了医疗卫生系统一些腐败犯罪的发生。表现最明显就是“医药合一,以药养医”的体制,使医院实际上仍是赢利性机构,医院的医疗价值没有得到体现,药品销售成了医院赢利的主渠道。
此外,我国药品生产领域存在着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造成了该领域的无序竞争,一些医疗卫生系统人员就钻医疗体制不完善的空子,借药品营销竞争激烈之机,打着以药养医、为单位谋取福利的幌子,大肆聚集钱财,导致医疗卫生领域成了腐败高发区。
(三)权力配置不科学,导致暗箱操作发生。有些单位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为腐败提供了温床。某些医院的药品采购决定权往往掌握在一个部门甚至个别负责人手中,使得少数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意干扰一些正常程序。
由于当前药品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且市场秩序不规范,药品生产营销商为了拓宽销路,更快更多地把手中的药品推销出去,往往采取各种不正当的促销手段,以回扣、红包、劳务费等方式对医疗机构中有采购决定权的人进行无孔不入地“渗透”,从而达到销售药品的目的。
(四)医务人员虽然大多受过高等教育,但法制意识不强。该市查处的22名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人员中,研究生1人,占4.5%;大学本科6人,占27.2%;大专文化11人,占50%;中专文化以下4人,占18.3%。
这些人员都受过良好的教育,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违规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线认识不清。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在医药器械、耗材采购等活动中收一点“回扣”、“红包”“ 劳务费”是人之常情,认识不到这是受贿犯罪;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医疗回扣、为医院职工谋福利是普遍存在的潜规则,法不责众,甚至将这种交易视为行规,争相效仿。
(五)惩治犯罪不够严厉。2011年以来,该市两级院所查办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的16人,有罪判决率为100%。其中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3人,占19%;有期徒刑五至十年的2人,占12%;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3人,占19%;免予刑事处罚的8人,占50%。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判处实刑的仅占50%,这种“低成本、高回报”效应客观上促使犯罪分子滋生侥幸心理。
三、预防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与职能部门配合,加大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力度。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领导机构。针对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活动猖獗以及侦破难等特点,应该建立在党委领导下,以纪检、检察、公安等部门参与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领导小组,负责整治医疗卫生系统职务违法犯罪工作。
通过各部门密切相互配合、信息资源共享、手段互补,形成打击合力,克难攻坚医疗卫生系统贪污贿赂犯罪。如该市立查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19件22人中,有14件14人是在2011年成立的“来宾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市纪委的“双规”等政治优势、公安“网上追逃”等侦查措施来完成的。
(二)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取信于民。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说服力和威慑力,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因此现阶段应集中精力在医疗卫生系统查办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在社会上起到宣传和震慑作用。
要加大对医药卫生领域医药、器材、工程等重要环节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查处,提高侦查意识,深挖大案、要案及窝案、窜案。如就受贿方,一般每个受贿人不止收受一人财物,往往是多人多次;就行贿方,一般也不只给一人一次行贿,也是多人多次。因此,在侦查收集贿赂犯罪案件证据时,要全面考虑被侦查对象有可能涉嫌犯罪的领域和环节,多方面收集取证,特别是审讯行受贿双方时,要注意运用证据,突审深挖,扩大线索和战果。
另一方面,不能仅立案查处受贿犯罪,对医药卫生领域的行贿行为也不能姑息迁就。对于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医务人员回扣和贿赂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有力地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惩治的威慑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医药卫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果对行贿打击不力,必然会陷入行贿不止、受贿难除的恶性循环之中。
(三)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医疗卫生部门在行使职权的各环节,都应建立并认真落实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注重外部监督与内部自身监督相结合。
在外部监督方面,要主动配合上级主管机关和检察机关,加强对本单位在重点工程建设、大型设备、大宗药品采购等活动的监督,使那些有贪婪心理的人员无空子可钻。而对内部监督,医疗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药品器材采购等规章制度,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减少管理中的漏洞。
(四)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严把进货渠道关,突出药品优质价廉和服务周到的特征;严把购销行为关,规范药品采购场所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服务质量、药品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严把折扣明示关,所有购药发票一律需经过药品监督部门审验,销售让利折扣率必须明示在发票上,严禁将折扣以现金、支票实物等形式送给个人;严把采购队伍关,建立采购过程中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机制,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同时,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人员应采取定期轮岗制。
(五)抓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于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人员违反规定给予医务人员回扣和贿赂的,要纳入检察机关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并向有关政府提供招投标等查询,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销售,限制或取消其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资格;已经中标的,要取消其中标资格,从源头上预防医药卫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对案件多发部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务犯罪预防教育。尤其是针对发案环节较集中的科室人员开展针对其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的教育,用发生在其身边的典型案例开展现实教育,达到“挖一鼠,堵一洞”、“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提高医疗机构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切实发挥职务犯罪预防的作用。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