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西蒙山县涉农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报告
广西蒙山县检察院经对2007年至2011年4月蒙山县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发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引发诸多矛盾的因素之一。
一、查办涉农职务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年至2011年4月,蒙山县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数17件17人,其中贪污11件11人,玩忽职守6件6人。
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以乡镇领导和站所、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主
乡镇领导、乡镇站所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基层组织的领导,掌管集体组织的人、财、物等实权,成为贪污贿赂等犯罪的高发人群。
(二)犯罪性质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犯罪为主
乡镇站所和县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主要体现为利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受贿、挪用公共财物。2006年至2009年11月,该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及新农村建设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5人,占全部犯罪的20%。
(三)犯罪对象以贪污与挪用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以及农村水毁民房、保险赔付、农村医疗和低保户救济款为主
近年来,国家因建设新城区、发展工业园区及建设高速公路的需要,征用了农村大量土地,相应给予农村基层组织大量征地补偿款,农村征地补偿款是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来源,因而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的主要对象。
(四)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现象较为突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农村投入的各项资金越来越多,农村中土地出让、扶贫开发、救济救灾、村路建设、教育卫生建设、退耕还林等工作已成为乡(镇)、村两级基层干部主要工作之一,也使他们具有一定的职权。一些基层部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手中职权、相互勾结、结伙作案,在管理中实施共同犯罪,侵吞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五)犯罪后果影响大,具有较大危害性
1.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破坏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破坏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
2.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如有的村干部利用主管计划生育事务,公开向村民索贿,破坏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实施。
3.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激发社会矛盾,破坏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在新农村建设贪污类型犯罪中,嫌疑人主要采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做伪帐假账、重复报账等手段侵吞涉农资金,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弄虚作假,套取自己保管或管理的各种涉农资金。二是隐瞒事实真相,虚列支出进行贪污。
(二)涉农挪用公款案件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负责保管或管理发放的征地补偿费、抢险救灾、防汛救济款物、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移民安置等专项款物。犯罪手段表现为一般挪用公款案件的普遍特征,即犯罪嫌疑人把自己保管或管理的相关涉农专项款物或农村集体款物挪作他用,挪用公款的目的大多是用于个人生活。
(三)涉农受贿案件主要有: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农村基层组织、民营企业或农民索贿受贿。二是掌管扶贫、救灾救济、返耕还林等专项款物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在审批项目或发放款物时向接收者索贿受贿。
四、涉农职务犯罪案发原因
(一)具有管理涉农专项款物、农村集体资金职责的基层政府部门、乡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为作案人员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在违法违纪的基层干部中,部分人文化水平低,思想觉悟不高,特权思想严重,法制观念淡薄,罪与非罪概念不清,是容易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
(三)基层政府部门尤其是乡镇、农村基层组织政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财务管理混乱,给行为人轻易作案制造了条件。
(四)基层干部尤其是乡镇、村级干部待遇偏低,“不捞白不捞”的思想容易激发其进行贪污贿赂等犯罪。
五、遏制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要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
1.将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建立到各涉农有关部门直至到村级基层组织,提高农村干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预防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增强党员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预防职务犯罪意识。
2.检察机关要建立联络员队伍,指导、监督开展社会化预防工作。还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容易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对乡镇村及涉农管理部门干部的监督作用,消除滋生职务犯罪的隐患。
(二)加强乡镇、农村干部的管理。从组织上严把干部质量关,选好用好干部。各级组织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农坑农,使乡镇村及涉农管理部门干部时刻懂得自己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责任追究制度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统一实施。纠正各自为政、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
(四)建立教育防范机制。加强农村干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强化宗旨意识,构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五)加大打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力度。要不断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探索打击犯罪的有效途径,及时重拳出击打击涉案人员。在打击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要求。
1.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时,既要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干部真正负起责任来。
2.要层层签定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凡是所属单位和部门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应当追究领导者的失职或渎职责任;与违法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