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与政府信访的几点区别
在纪检监察信访接待中,笔者发现不少群众反映的问题并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而是属于政府信访的受理范围。“不都是信访吗,有啥不一样”,这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其实,纪检监察信访与政府信访是不同的,主要有如下区别:
一是职能界定上的区别。纪检监察信访主要受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等;政府信访主要受理人民群众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进行投诉等。
二是监督对象上的区别。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对象是党员、党组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政府信访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等。
三是处理依据上的区别。纪检监察信访主要依据党章、控申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审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政府信访主要依据信访条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等。
四是办理权限上的区别。对于易查易结、亟待查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等等,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有权直接进行查办;政府信访部门一般将受理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另外,纪检监察信访与政府信访在信访渠道、办理时限、办理流程、保密要求等方面都有所区别,在此不一一而论。但是,现阶段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大都是法律、政策和纪律相互交织,仅靠纪检监察信访或政府信访处理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纪检监察信访与政府信访应当相互配合、协同处理,这样解决信访问题才能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