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市政工程局原局长获刑11年
2月12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法院对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朱帆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法院对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的一审判决。
今年49岁的朱帆自2005年7月起先后任宣城市建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主任,2010年8月起任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局长。
泾县法院一审认定朱帆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转包、征地拆迁、竣工验收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7万元,另主动索取价值7000元的旅游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朱帆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朱帆主动索取旅游费用,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朱帆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违法所得25.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朱帆不服,以行贿人证词系有意报复陷害,其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为由提出上诉。宣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朱帆受贿犯罪事实,其本人供述在先,检察机关根据供述查证在后,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证词、朱帆出入看守所体检表等证据,宣城中级法院据此作出裁定。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