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反腐败各项改革“再深入”
——省纪委书记、专家学者谈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上)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如何理解、贯彻落实中央的这一决策部署?近日,记者采访了部分省纪委书记和相关专家学者。
“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决定》中的重大改革举措”
“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决定》中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党中央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倪岳峰说。
倪岳峰告诉记者,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较多的问题。目前的问题主要是,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对此,《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这都是为了更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可以预期,这方面的改革搞好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都会是一个重要的贡献。”倪岳峰说。
“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对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当前,改革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更多的是深层次、瓶颈性问题。在这个时候,比认识更重要的,是决心;比方法更关键的,是担当。”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告诉记者,从广东实际看,有些同志遇到矛盾困难和问题,动辄强调“体制机制”,动辄要求“顶层设计”,动辄埋怨“社会环境”,缺少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改革往往由问题倒逼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黄先耀说,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面对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广东要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改革“再深入”。比如,进一步探索如何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统揽全局、统筹力量的能力,实现对反腐败全过程、全方位的组织协调;进一步探索如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研究制定党委负起主体责任的办法,完善和落实纪委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
“把案件查办权和人事提名权向上级纪委倾斜,为破解同级监督难题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勇气和智慧”
《决定》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纪律检查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在1982年就建立起来了,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双重领导’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介绍说,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由于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内容,特别是配套程序、制度不够健全,因此实践中出现了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的趋势,导致上级纪委的领导权有时候出现虚置的问题,这样就造成了地方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决定》中关于“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的一系列新要求,能够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实践中,纪委难以有效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一把手监督难成为普遍问题。部分基层纪委和派驻纪检机构的领导干部对同级党委不敢监督,担心‘人、财、物’受影响、被牵制;畏首畏尾,不愿触动既得利益。”黄先耀说,从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腐机构是其肃贪成效突出的重要抓手之一。
“把案件查办权和人事提名权向上级纪委倾斜,为破解同级监督难题指明了方向,充分体现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勇气和智慧。”黄先耀表示,广东将在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继续深化改革,继续支持和鼓励各地以“大部制”改革为契机,优化内设机构,整合资源力量,特别是加强基层和行业系统的办案力量,形成威慑力,强化对同级党委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