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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纪委“三个坚持”抓牢执纪工作重要环节

  坚持主审人负责制。案件主审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具体抓好落实。作出处分决定时明确送达、宣布期限,案件主审人员限期完成,室主任进行督办;涉及职务、级别、工资调整的,由案件主审人员依照规定拿出明确调整意见并通知、督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纪检、人事部门落实;涉及年度考核、处分决定归档的,由案件主审人员通知组织、人社部门按规定办理;涉及处分解除的,由案件主审人员按期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进行提醒。通过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处分执行程序,实现党纪政纪处分执行工作精细化管理。
  坚持定期催报制度。在规定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期限内,加强对被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督促催办。在向被处分人所在单位送达、宣布处分决定时,一并将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交付,并要求其认真规范填写所有执纪事项后上报;一个月后,督促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等调整到位,不涉及职务、级别、工资调整的,则要求其如实填好处分决定宣布、归档等情况;下达处分决定的第二年,及时询问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督促其按规定进行考核,并将年度考核资料报送处分决定机关。
  坚持日常沟通协调。在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的具体环节时,积极联系协调,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确保执纪工作不打折扣。针对司法机关自行办理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涉刑案件,与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及时根据司法文书督促案发单位停发违纪人员工资;与案发单位、组织、人社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明确执纪事项,不断增强各职能部门执纪工作的主动性。(建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