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加强监督的好抓手
■约谈,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源于去年4月22日至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对一约谈53位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
■“省纪委书记可直接约谈市委书记”这种做法,在很多地方已经得到有效运用。
■约谈的功效毋庸置疑,但也要认识到,约谈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有将约谈同问责等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约谈的真正威力。
近日,一则“省纪委书记可直接约谈市委书记”的消息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网友称之为“反腐新政”。
事实上,约谈这种监督方式,中央纪委去年已经广泛地使用。而上级纪委书记约谈下级党委一把手也不算新鲜事。在四川、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做法,一些地方还对此进行了制度化规范。
拉拉袖子,扯扯耳朵,甚至大喝一声……约谈,作为一种应用广泛的监督方式,有利于抓早抓小、预防腐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约谈是中央纪委创新的一种监督方式
约谈,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源于去年4月22日至2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班子成员就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对一约谈53位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
当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亲自约谈了中央纪委驻财政部纪检组组长刘建华和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等人。
刘建华回忆说,中央纪委监察部约谈的目的,主要是抓住“五一”时间节点,提醒、警示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持之以恒抓好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
此后,中央纪委领导同志还陆续约谈了中央纪委委员和各省(区、市)纪委书记。约谈,逐渐成为中央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方法。
今年“五一”前夕,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赵洪祝和其他6位中央纪委驻会副书记在8天内分赴7地,约谈省(市)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也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
各级党委和纪委广泛运用约谈加强监督
“省纪委书记可直接约谈市委书记”这种做法,在很多地方已经得到有效运用。
今年7月,四川省纪委开展宣讲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活动,省纪委书记、副书记就曾一对一约谈全省21个市(州)的书记、市(州)长和纪委书记。
4月,山东省纪委书记、副书记,约谈了该省17市市委书记、市长,督促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
而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则印发了《自治区纪委实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约谈暂行办法》,对自治区纪委领导同志就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约谈盟市厅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作出了具体规定。
约谈,正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各级纪委的工作中。约谈时,“刺刀见红”的情形比比皆是——
甘肃省白银市纪委负责同志约谈一位县纪委书记时问:“县长涉嫌严重违纪,作为县纪委书记,你的问题在哪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该县纪委书记的汗立刻就冒出来了。
“是工作做得太好没问题,还是没发现问题?是发现问题不查办,还是办不了?”贵州省盘县纪委负责同志约谈乡镇纪委书记时,一连串问题使得现场气氛立马严肃。
……
实践证明,约谈这种监督方式,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进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江西省纪委负责人表示,约谈是推动责任落实的重要抓手,谈与不谈不一样,带着问题谈与空泛谈不一样。
不仅各级纪委,而今,各级党委也借鉴了这种方式,频繁地运用约谈推动工作。
在国家部委,今年5月,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分率7个约谈组,对17个部机关司局、63个部属单位204名党政主要领导及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面申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7月,教育部党组约谈了26所直属高校党委书记,并签订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约谈承诺书》。
在地方,今年7月,甘肃省委书记通过约谈市州一把手的方式,就落实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8月,江西省委书记约谈了11个设区市的市委书记,进一步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约谈制度化建设得到全面推进
为更好地发挥约谈作用,各地各部门在约谈的制度化建设上,作出了积极探索。
湖北省纪委印发《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明确约谈是“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江西省纪委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试行)》,推动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一些地方还对于约谈制度作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探索。
河南省周口市开设了反腐倡廉网络舆情监测系统,第一时间对全市“涉官、涉纪、涉腐”网络舆情进行收集整理,根据舆情等级,进行约谈。
河北省秦皇岛市启动家属一同约谈模式,针对涉及家庭的苗头性问题,比如婚丧嫁娶、大摆宴席、公车接送孩子等情况,邀请家属到场同谈。
此外,各级纪委还建立了针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约谈制度,严防“灯下黑”。
海南省纪委出台了《海南省纪检监察系统领导干部约谈办法》,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纪检监察组织正确履行职责。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出台《市纪委约谈市纪委委员、区(市)县纪委书记、市级部门(单位)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暂行办法》,纪检干部是否履职到位、党风廉政建设是否得力,都成为了专门的约谈内容。
约谈只有和问责等手段结合才能发挥最大效力
约谈,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今年“五一”过后,天津市纪委针对“五一”期间发现的问题,由市纪委有关领导约谈相关单位和相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要求他们对检查发现的疑点问题迅速核实;西藏自治区纪委有关领导,也及时约谈了涉嫌公车私用的19家单位主要领导。这些约谈都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约谈的功效毋庸置疑,但也要认识到,约谈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只有将约谈同问责等监督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约谈的真正威力。
中国纪检监察报近日刊发的《习俗,绝不能成为敛财的借口——黑龙江省依兰县查处住建局副局长违规操办“升学宴”》一文中,该县住建局副局长就在被纪委约谈后,依然顶风违纪,最后被严肃查处。可以看到,如果此事中没有问责,约谈的功效就无从发挥。
实践中,还有人质疑,约谈的出发点是抓早抓小,但这样会不会导致有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对此,专家表示,约谈是预防腐败、防患未然的一种形式,开展这项工作的立足点就是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防范。可一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就不能仅仅进行约谈了,而是该查处的严肃查处,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对已经构成违纪违法的问题,决不能当成苗头性问题大事化小、一谈了之。(李志勇)
专家点评:
约谈 要避免流于形式
约谈作为纪检监察工作手段之一,是“接地气、柔性的”,是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约谈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明显。但约谈如果没有配套措施的跟进,就会容易流于形式,出现走过场、随意化等问题。因此,要确保约谈扎实有效,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
要明确约谈情形。并不是任何事情、任何问题都可以约谈,约谈不能被滥用。有的约谈会造成暗示性的告知,导致“打草惊蛇”、跑风漏气。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约谈的相应规则和标准,明确什么情况下、什么问题可以约谈,并注重具体性、操作性、实用性。
要规定约谈内容。要按照“对症下药”的原则,采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方式进行约谈;要一针见血地指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工作中的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并提出具体的要求,使约谈对象有所警戒,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要公开约谈过程。约谈公开透明才能增强其权威性和震慑力。谁约谈,约谈谁,怎么谈、谈什么,约谈对象如何表态、怎样改正等等,都要以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或者请新闻媒体全程介入,适时曝光。这样才能有效克服“谈”与“改”两张皮的现象,使约谈真正发挥预防在前、约束在前的作用。
要建立健全约谈机制。一是建立约谈督导机制。对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认真开展了约谈、约谈的形式和方法是否合理、工作成效是否显现等问题,要建立督导机制,确保约谈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建立跟踪问责机制。约谈后,要按照“谁约谈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记录、整理、存档。要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实行挂账管理、跟踪问责;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直至整改到位;对约谈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督者必须得到有效监督。约谈效果怎样,约谈对象是否出现问题,约谈中是否出现“跑风漏气”等,约谈者都要承担相关责任。(贺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