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门反腐肃贪尤须“洗涤”自身
纪检监察部门反腐肃贪尤须“洗涤”自身
随着反腐廉政建设的深入,中央纪委加大监察力度,以绝不姑息的态度对政府高官及国企高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此同时,中央纪委也开始从自身查找“病灶”,严格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进一步净化纪检监察队伍。今年以来,已有数名中央纪委官员被查。中纪委反躬自省,清理纪检队伍中的“内鬼”,不仅彰显了其“权力自洁”的公正态度,增强了纪检干部的信心和底气,还体现出中纪委杜绝“灯下黑”现象的勇气,向全党全社会宣誓反腐的坚强决心。可以说,中纪委此次“清理门户”之举,提高了自身队伍的纯洁性,既匡正了“家风”,也赢得了“民心”。
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这个道理从古至今概莫能外。对官员言行的监督与制约,是历朝历代执政者不可缺少的“功课”。为了维持官员的清正廉明,封建社会统治者甚至动用极端手段来监察百官。唐时的来俊臣,明时的“东厂”与“锦衣卫”,其权势甚至到了让朝中百官惶惶不可终日的地步。然而,严刑峻法之下并没有诞生多少包拯和海瑞,更多的反而是严嵩与和珅等贪腐之辈。这其中固然有封建社会的局限性存在,更多的恐怕还是因为权力失去了监督,致使“御史大夫”们与贪官污吏沆瀣一气,同流合污了。
新中国成立以来,实行党内与党外监督并举的方针,长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为履行廉政反腐职责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查处了一大批违反党纪国法的腐败分子,狠狠地刹住了横行于官场之上的贪腐之风,取得了党和人民的广泛信任。正如中纪委王岐山书记所说,“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巡视四方,手握“尚方宝剑”,掌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杀大权”,可谓权利巨大。由于我国监督体制建设的不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的特殊性,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纯洁性难以得到全面保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党员干部的思想也发生了改变,信仰缺失,道德变质,贪图享受,奢侈拜金,“四风”问题愈发严重。腐败分子大多为官多年,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纪检监察机关碍于面子,慑于权势,监察往往流于形式;部分官员违法违纪行为“打擦边球”,处罚依据模糊不清,即使被查出也难以定论,纪检干部畏难情绪严重,放松了对这方面的警惕;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甚至被腐败分子同化,以权谋私,甚至沦为腐败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的“保护伞”。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政建设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不具备天然的防腐“免疫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纪检监察干部身上,同样应验。
有人曾提出过这样的拷问:纪检监察干部行使党内检察权,作为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出现问题了谁来监督?这样的拷问,道出现阶段我国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力度不够的尴尬。如果不解决监督不力的根本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就没有足够的底气去监督他人;而没有权利制约的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可能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纪必严,进而就会滋生腐败现象。所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已成为当前我国反腐廉政建设中的必破之题。而中央纪委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则是对这种“拷问”的完美解答。中央纪委以“刮骨疗毒”的精神进行自身监督,对有问题的纪检监察干部,不护短、不袒护、不搞内外有别,坚决予以查处,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队伍。各级纪检干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势和形形色色的不良诱惑,要坚定信仰,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在行动上以清廉务实的态度要求自己,牢记自身使命,认真履行职责,涵养“守身如玉”的定力。同时,政府要加强权力制约机制,完善各级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让“透明、公开、阳光”贯穿于整个权力运行之中,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全社会都参与到打击腐败的斗争中来。
唐朝名臣吴兢在《贞观政要·君道》中说:“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对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而言,要以“正身”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大胆使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用自我监督的“吸尘器”清除自身“灰尘”,从“自净”开始,不断加强反腐廉政建设,给各级官员戴上“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