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腐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月24日,经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廊坊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受贿案。
这些案件的查处过程,始终遵循着法治化反腐败的路径,展现着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这都说明,法治开始融入国家治理过程,厉行法治成为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化反腐的方向。
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治本最终要靠制度和法治。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绘就法治中国线路图。法治反腐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机制,也必将成为其中的关键议题。
法治与反腐良性互动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指出,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严肃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着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严格规范监督执纪行为,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查办案件各个环节体现法治要求,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据不完全统计,仅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上,就公布了近700名官员被调查或处理的消息,绝大多数为厅局级官员,其中省部级及以上高官达50多名。
随着“打虎”“拍蝇”持续深入,反腐成果不断积累,有媒体分析,四中全会的召开,意味着中国的反腐败工作或将迎来从治标到治本的节点。
然而从高层的声音来看,节点远未来到。8月25日,王岐山在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时指出:“反腐要讲‘不敢’、‘不能’、‘不想’,‘不敢’是治标,‘不能、不想’是治本,我们要结合起来,标本兼治。我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不敢’这条已初见成效。”
“初见成效”意味着治标只完成了一个良好的开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认为,查处大要案和“老虎苍蝇一起打”不会随四中全会召开而减弱或放松,反腐一样会持续下去。唯有保持反腐高压态势,才能形成“不敢腐”的氛围,为改革权力监管制度、健全预防腐败机制赢得时间,最终实现“不能腐”、“不想腐”的目标。
反腐败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然而,如何打破某些人认为“运动式反腐”一过便可故态复萌的迷梦?专家认为,司法能以法治的最高权威确保反腐成果,只有坚持司法正义的反腐斗争,才能消除人们对运动式反腐、反腐政治斗争的猜疑,确保反腐的确定性和持续性,使得民心、顺民意的反腐斗争在法治的护佑下走得更长、走得更远,确保反腐成果不因时、因人而改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任建明认为,法治建设是反腐败的根本保障之一,反腐败也可以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突破点,由此对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简言之,法治与反腐完全可以呈现出良性互动关系。
法治反腐也是当今世界的主流。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生效,其中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2013年6月28日,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召开第六次全体会议,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黄树贤在会上指出,我国国内法律法规与《公约》规定基本实现衔接。要以实施《公约》为契机,认真梳理我国反腐败立法情况,进一步推动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反腐“法外之地”需规范
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化,一些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国家行政学院政府法治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杨伟东表示:“目前通过加强惩治、形成震慑,‘不敢腐’已经初见成效,但这仍是治标。未来的重点还要治本,要逐步做到‘不能腐’、‘不想腐’,其中重要的一点,就需通过法律、制度解决。”
以吃空饷为例,专项整治中共清理清退“吃空饷”人员16.2万多人,但以清退为主,大多并未入刑。杨伟东说,应把“吃空饷”各种情形进行分析,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必须追究。
除了“吃空饷”,“裸官”、红包、奢靡、官赌等问题也引起舆论关注。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张翔表示,这些违反党纪的行为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既是监督盲点,也是法律界定的难点。
有媒体报道将此梳理为反腐“法外之地”,并提出担忧——对干部腐败行为以纪律责任替代法律责任,甚至对一些作风问题常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会否客观上纵容了一些人在制度规定面前依然我行我素。
一些专家也分析指出,我国反腐败相关法律条款本身也存在原则性强、缺乏细节支撑、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细化完善制度,才能真正强化执行、不留“法外之地”。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摸索出的经验、制度,也要及时通过程序,上升到法律层面。
完善制度之笼,用好监督之眼。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工作不但赢得民心,更获得公众广泛参与支持。这是公民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同时也让“如何依法监督”课题进入公众视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规定,约束网上“人肉搜索”等行为,引发了利用网络为反腐揭“隐私”是否能免责的讨论。
有网友就指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明确的是“严管‘人肉搜索’”,而非“严禁‘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必须符合法律、道德的准绳,这样才能保证合理合法的“人肉搜索”可以为公共利益服务。
此外,纪检体制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也受到专家学者重视。
“纪检体制改革的法治化路径将进一步明晰。”马怀德提出,纪检体制改革与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健全反腐败立法等都有直接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将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共党内法规的系列要求。比如实行纪检体制的相对垂直管理、加强巡视制度、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公务人员伦理道德、作风建设制度的法律化议题等,或都会有所涉及。
夯实法治反腐根基
近年来,我国在多个方面建章立制,成果丰硕,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在反腐败国家立法方面,我国修改了行政监察法,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和修正案(八),制定或修订行政强制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涉及防治腐败内容的法律法规。
——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
——在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业行为方面,制定或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
——在违纪行为惩处方面,制定或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及一系列配套解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一系列配套规章,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关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管理和办案工作等法规和指导意见。
——在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专家认为,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以及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廉政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类法制、违纪惩戒法制、纪检监察工作程序类法制,形成一个类别较为完备、功能较为全面的廉政法律体系。
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党章明确规定,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为上、党章为本”是制定党内法规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行党内法规有多少?据初步梳理,包括1部党章,这是党内的“根本大法”;两部准则、24部条例,这是党内法规体系的主干;还有几千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这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枝叶。
2013年5月27日,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标志着党内“法治化”开启了新历程。今年初,《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发布,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有专家分析指出,要注意解决廉政立法的统一性问题,对我国现有的廉政法制和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对过时的要进行修订和补充,逐步形成协调统一的廉政法制体系。另外,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预防性廉政法制体系,比如尽快制定《公务员伦理法》、《防止利益冲突法》等,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要求制度化。
法治反腐要想取得良好效果,完善制度配套和加大执行力度必不可少。
比如,“小金库”问题长期存在,虽经过多轮清理仍然存在于一些党政机关之中。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预算法》,将政府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调全口径预算,从制度层面杜绝了“小金库”的来源。其中有关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也被认为是有力的反腐措施。
专家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法治反腐遵循的正是“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的法治逻辑。
正在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推动依法治国迈向新的更高境界,也必将为反腐败斗争夯实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