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把女“县官”送进了监狱?
(资料图片:与本文女县官无关) 文/皇城一兵 山东某县委常委、副县长,4年前因贪污受贿82万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90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日前,山东省纪委公布了这位自称曾为群众拥护的好干部、父母引以为荣的女儿、女儿敬佩的母亲、丈夫敬重的妻子的女副县长的忏悔书(见11月10日《财新网》)。读后令人深思,给人警示,更让人不禁要问:是谁把这位女“县官”送进监狱?笔者认为—— 其一是自己失身。这位“根正苗红”的原副县长:出生在干部家庭,大学毕业后,从最基层开始干起,一步步成长为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市人大代表。每一页艰辛的履历,既记载了自身的努力与付出,也记载了党组织的培养和信任。但是,由于“错误的价值取向,使灵魂深处的贪欲得以膨胀”;“不正确的政绩观,导致滥用职权”;“法纪观念淡薄,自律意识差”,未逃不出金钱的诱惑,最终成了金钱的俘虏,沦落到今天的可悲下场。应该说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用百姓的话说“自已找死——活该”! 其二是班长失责。她虽是县政府的副县长,但是县委常委,属于班子成员,而“一班人”有“班长”,即党委书记。“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这既是组织原则又是书记职责。班子成员作出成绩班长有功劳,出了问题班长有责任。现在看来,这位县委常委副县长蜕变为贪官,“班长”有失教、失管之责。其实,“班长”失责现象,在各级党委班子中比较普遍,有些“班长”奉行“好人主义”,担心批评得罪人、会丢选票,不仅不敢批评、不愿批评,而且还经常以表扬代替批评。甚至有的还带了坏头,导致“上梁不正下梁歪”。因此,班子成员进监狱,“班长”难脱干系。 其三是监督失位。领导干部健康成长,需要严格自律,更需要监督部门的“他律”,即纪委的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如果权力没有约束,结果必然是这样。要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纪委必须发挥作用,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可否认,像县委纪委监督一个县委常委是有“难处”,但放弃监督就会给党造成“灾难”。这位副县长之所以目无法纪,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蜕化变质,与纪委监督缺位、监督乏力大有关系。因此,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大监督力度、执纪力度,不管是谁,都将其置于监督之下。 其四是制度失灵。不可讳言,我们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虽然制度还不健全,机制还不完善,但不能说没有,关键是坚持不严格,落实不到位,制度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制度不管用失了灵,官员就不在乎,就会将制度置之脑后。就像这位副县长,“由最初的拒收变成了有选择地收,心态也由最初的胆战心惊、半推半就变成了后来的心安理得。”甚至有的凌驾于制度之上,贪得无厌受贿,明目张胆腐败。所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机制固然是治本之举,但如果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让制度机制成了摆设,官员照样乐此不疲,“前腐后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