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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党员干部“四前”廉政教育暂行办法

  

盐纪发〔201425

 中共盐城市纪委 盐城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党员干部四前廉政教育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党工委、纪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

现将《盐城市党员干部“四前”廉政教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监察局

                                    20141125

 

盐城市党员干部“四前”廉政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教育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前”是指重要节日来临前、领导干部任职前、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四前”廉政教育是指在以上四个重点时段,适时对党员干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教育。

第三条 “四前”廉政教育,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讲求实效、把握关键的原则,抓住违规违纪行为易发多发的关键时期和重要关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干部清正,不断推进盐城廉洁政治建设

第四条 “四前”廉政教育的对象为全市党员干部,重点是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中层热点岗位负责同志。

 

第二章 重要节日来临前廉政教育

 

第五条 重要节日主要是指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

第六条 重要节日来临前廉政教育是指在重要节日到来之前,针对节日期间易发多发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早打招呼、及时提醒的方式,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过节教育。

第七条 重要节日来临前廉政教育主要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厉行节约,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违反公务接待审批报备制度、出入私人会所或利用培训中心、招待所、机关食堂吃喝玩乐等;

(二)不准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各种节礼(含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消费券和电子礼品卡等)

(三)不准公款旅游或参与下属单位、企业或服务对象安排或支付费用的旅游;

(四)不准借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跑风漏气以及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公车私用或擅自驾驶公车、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借用车辆;

(六)不准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七)领导干部在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的同时,加强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约束;

(八)节日期间易发多发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突出问题。

第八条 重要节日来临前廉政教育采取召开警示教育会议、下发通知、发送廉政短信、观看廉政电教片等形式,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教育。

第九条 重要节日来临前廉政教育一般由各级党组(党委)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织实施。

 

第三章 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

 

第十条 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对象是新任职(提拔任职、转任、调任)领导干部。通过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廉政教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遵纪守法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一般采取任前廉政知识考试、任前廉政谈话的形式开展。任前廉政谈话结合干部任职谈话进行,作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新提拔任职领导干部必须参加任前廉政知识考试。

第十二条 任前廉政知识考试安排在干部任前公示期内进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拟提拔对象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政纪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知识考试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拟提拔为市委管理的正、副县(处)级干部的任前廉政知识考试工作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拟提拔为县(市、区)委管理的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前廉政知识考试工作由各县(市、区)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前廉政知识考试工作。

 

第四章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

 

第十四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是指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及时对其进行廉政教育,防止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符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第二条规定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在职县处级领导干部;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县处级干部。县(市、区)和市级机关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党员领导干部应按照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同时向市纪委报告。市纪委认为必要时,将适时对党员领导干部开展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

第十七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应结合报告的事项,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不准借婚丧嫁娶、修房建房、子女升学、生日寿宴等借机敛财的相关规定;

(二)不准违反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相关规定;

(四)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或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

(五)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活动以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定居的相关规定;

(六)个人报告事项中涉及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前廉政教育主要采取廉政谈心形式,同时辅以发放个人重大事项廉政提醒函、廉政监督卡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廉政教育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廉政教育是指在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对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按章办事、严格程序、遵纪守法,履行好“一岗双责”,做到廉洁奉公。

第二十条 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廉政教育主要围绕下列内容进行:

(一)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

(二)建筑法、招投标法以及国有投资工程廉政监督、防止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

(三)党纪政纪条规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廉政教育采取召开廉政警示教育会、举办廉政教育培训班等形式,一般在开工前两周进行。同时辅以签订廉政承诺书、播放警示教育片、设立廉政警示牌、张贴廉政规章制度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开工前廉政教育的责任主体主要为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一般由该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班子成员代为实施。廉政教育的对象包括参与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四前”廉政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党委,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城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