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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马吉一审宣判

     11月1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大型企业监事会原主席(副厅级)马吉受贿一案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马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对其相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和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马吉在担任宁夏盐池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卫市农牧林业局局长、中共中宁县委书记、固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房屋等共计282.73万元的财物。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马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行贿、受贿的重大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

  石嘴山中院认为,被告人马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其亲属退缴部分赃款,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