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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治理需要常态化


  据报道,全国副处级以上“裸官”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共有3200余名副处级以上干部报告了配偶或者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对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全部进行了岗位调整。
  
  客观地说,移居国(境)外是公民正当的迁徙权利,别人无从干涉。然而,公职岗位并非普通职业,干部家属也并非一般人员,理应受到严格的党纪国法和政治伦理约束,理应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国家忠诚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定居相关制度规定列为改革内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也把“裸官”列入专项整治内容,显示出党中央“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坚定决心。
  
  虽然“裸官”并不等同于贪污腐败,也并不一定意味着会卷款外逃,但“裸官”群体本身是腐败的高发人群,很多“裸官”距离贪官和外逃,不过一步之遥。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均是典型的“裸官”。一些逃到国外的腐败分子,多数外逃方式是家属移居海外、非法财产转移、“裸官”外逃的“三部曲”。从这个意义上,对“裸官”进行“从业限制”,并对已担任要职者进行清理,正是反腐败的防患未然之举。
  
  年初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划定了“裸官”不得列入提拔考察对象的硬杠杠;不久前中组部下发《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同样要求重要领导岗位不得由“裸官”担任;此次全国规模的“裸官”排查和清理,也有力整肃了干部家属出国定居的不正之风。这一系列的建章立制和整治举措,为的就是把“裸官”治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架构中,从制度上卡死“裸官”的上升通道,从根本上减少“裸官”“裸腐”“外逃”现象的发生。
  
  美中也有不足。不得提拔、不得担任要职的制度规定,对在意仕途的“裸官”见效,却无法有效制约那些放弃仕途、打定主意捞钱外逃的“裸官”;清理摸排,可能遭遇瞒报漏报问题;数量更庞大的副处级以下“裸官”,同样也需要收紧监管。由此而言,治理“裸官”,不能止于此次清理摸底、调整岗位行动,关键是要实现对“裸官”监管和审查的常态化,织密关住“裸官”的制度牢笼。比如公开“裸官”相关信息,引入对“裸官”的社会监督,健全官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海外追逃机制,等等。制度防控为主,惩治追责为辅,久久为功,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斩断“裸官”“裸贪”的幻想和预期。
  
  正如网友所说,我们不需要“裸官”,“裸官”也不值得信任。“裸官”问题关乎权力清正和人心向背,来不得半点含糊,必须长期重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