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为由忽视群众工作是一种“误读”
最近在基层走访听到一事:一位村民因宅基地纠纷找到镇里希望评理,镇干部回答说,现在强调法治,最好去法院告。这位村民气愤地问镇干部:“什么事都去法院告,要你们干什么?”
无独有偶,前不久参加一场法治建设座谈会,一位法官反映,如今基层民事诉讼大量增加,与部分干部误读法治,不再重视群众工作有很大关系。
有纷争诉诸法律,这本来无可指责,但是,如果我们的干部该做的工作不去做,还拿强调法治当理由,这种对法治精神的误读,就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就政府而言,各级政府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而不是强调法治包揽一切,把政府该做的工作都推向法院。党的十八大阐述政府职能时明确提出,要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并把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想方设法化解群众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本是政府职能的分内之事。然而强调“法治”,就把什么事情都往“法治”上推,该由自己去做的事情不去做,这既是对政府职能的违背,更是对四中全会精神的误读。
国家和社会治理,没有法治断乎不行,然而,什么事情都推向法治,也是不行的。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看,老百姓遇到什么难题,相互之间发生什么纠纷,只要我们干部利用社会管理的办法,入情入理地做点细致的工作,有些完全可以化解,既有效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又促进了社会和谐。
社会管理的复杂性、管理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社会管理方式的多样性,政府仅靠单一性的行政化手段无法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同样道理,如果一味地依赖法律手段,也不利于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更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四中全会讲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德治离不开群众工作,如果单强调法治而放弃群众工作,德治便无从谈起。
做群众工作本是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在刚刚结束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地在这方面制订了不少整改措施,赢得了群众好评。群众工作有主动被动之分,如何“主动”,很难有刚性约束,但是,“主动”了,群众就会由衷地点赞。四中全会《决定》在阐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时要求坚决克服的懒政、怠政,其典型表现,便是不主动、不作为。以为强调法治了自己就不再主动作为,如果这只是对四中全会精神理解不到位,那还可以通过加强学习来修正;但如果这根本就是为自己懒政、怠政找借口,那这种“误读”,则是一种彻彻底底的错误,必须坚决予以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