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山县环保局原局长受贿获刑
正义网六安12月15日电(通讯员周源 余晓波)近日,安徽省霍山县环保局原局长万某因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由安徽省霍山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万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系安徽省霍山县检察院反渎局自行发现,经检察长决定,于今年3月27日立案侦查。今年6月10日,移交霍山县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8月28日在霍山县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利用其担任县环保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规模化养猪场污染综合治理项目、污水深度处理项目、节水节能等项目收受六家企业负责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也是在同一期间,被告人在环保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过程中,在明知三家公司不符合环保项目资金申报条件,仍违规审核确定进行申报,滥用职权,致使国家环保项目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一审开庭时,万某辩护人提出,万某案发前自动退回的13.5万元,可不作为受贿罪处理。针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经查明,该贿款都已被用做个人开支,且退回时间与收受时间间隔长,受贿行为已经完成;且退回的原因是霍山县环保项目被查,被告人为掩饰罪行而退回受贿款,因此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还认为,被告人万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造成200万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万家胜经检察机关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受贿和滥用职权的事实,属自首,对受贿、滥用职权罪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案发前退回了大部分受贿款,案发后又退缴剩余受贿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