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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别忙着“表扬与自我表扬”

  近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出具报告,评析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级政府2014年的政府信息公开要点落实情况,指出当前的公开工作“陷入表扬与自我表扬”的问题。毋庸讳言,此次全面公开落实情况的“破冰”值得点赞与肯定,但唯有信息公开的质量问题得到深究和追问,才有助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持续完善。
  
  陷入自我表扬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方面。主观原因有二:对自我批评仍有顾虑和对公开制度理解不够;客观原因则是公开的标准还有待细化。
  
  对自我批评仍有顾虑源于落后的观念。之所以对自我批评有顾虑,是因为自我批评不符合传统的“政府全能、部门权威、领导英明”的形象定位,也是部门相互攀比、畏惧上级责怪的心态使然。将信息公开视为自我宣传,强调本部门本地区的“领导重视、决策英明、成绩突出”,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这种落后的观念做法对实现现代化治理有百害而无一利。其实,批评与自我批评本就是我们党的传统法宝,现代政府的自我批评则更属常见。政府进行自我批评,能够调节公众预期、缓冲舆论压力、指导政策改进,体现出一种真挚诚恳的态度,不仅不会削弱部门权威,还会赢得民众理解。一些部门和地区大可不必心存顾虑。
  
  对信息公开理解不够是缺乏纵深思维。公开才能公议,公议方可公决。有效的信息公开是治理体系现代化、决策科学民主化的重要基石。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绝不限于宣传,其根本宗旨还在消除信息不对称、加大公众监督、打造阳光政府,通过信息公开来允许民众评议,以民意反馈来指导改进深化。
  
  
  揆诸过往,宋仁宗曾说“措置天下事,正不欲专从朕出”,“有一不然,难以遽改。不若付之公议……改之为易”。贤明一点的封建帝王尚且能认识到公议公决优于独断独行、易于立改立行,今天的政府官员又有什么理由让信息公开打折扣?
  
  放眼当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可见中央的认识明确,“公开”的阳光应普照到权力运行的全领域、全流程。
  
  信息公开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是破题之举。当前,“表扬与自我表扬”现象频出的客观因素是公开标准不够细化,留有变通执行的空间。一些表述比较原则的方面,各地方各部门执行公开时就会五花八门、泛泛而谈或语焉不详。应结合政策目标来加强对政策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把握。应该看到,有的政策领域适合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否则就会扼杀因地制宜的地方创新,犯“一刀切”的老毛病。但就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政策而言,显然是规定越详细、标准越统一,设置越多的“规定动作”,越能压缩各地区部门变通操作的空间。
  
  未来,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与效益应成为评价焦点。国家将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纳入督查并进行年终公开的做法,本身就提供了极好的标杆,初次公开出现些许偏差也属情有可原,但是既然已经公开了,公开得好与不好就必须深究。可以用“信息出发”和“信息到达”思维来加以检验:部门和地方不能满足于在“出发端”进行信息公开,还要确保在“到达端”让所公开的信息真实、完整和全面,易于为民众所查询、理解和使用。只要高质量的信息公开能够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就不会是空中楼阁,治理现代化的万丈高楼也就有了坚实地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