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警世之钟

办案札记:学习·坚持·较真

  处理申诉特别是疑难申诉案件一直令案件审理人员头疼,很多时候,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还不一定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以来,我发现,自己平时爱较真的性格在处理申诉案件上居然有了用武之地,因为自己敢于较真、坚持,才能应对申诉人的较真乃至偏执,让案件模糊的变清晰,让当事人的不解变理解。
  
  当然,工作中的较真需要对政策法规更加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为此,我真的没少下功夫: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工作之余在家里法规书籍也不离手;学习前辈对申诉案件如何处置,有不懂之处及时向他们请教;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搜集各类案例特别是疑难申诉案例认真研习……通过不断学习和积累,我运用法规处理申诉案件的能力有所提高。
  
  2013年7月,我们接到一位警察鲁某的申诉。据其介绍,他1956年出生,科员,三级警督。2013年6月,市公安局以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警察条令》)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鲁某对违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觉得处分太重才到市监察局申诉。我们受理后,到市公安局调取案卷了解相关情况,发现他早在2002年11月经市公安和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就离岗退养,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既然违纪事实没有争议,我们就将复核重点放在处分的法规依据上。市公安局对鲁某处分的依据是《警察条令》第二十三条。大致一看没有问题,但后来我们仔细研读,发现该条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该条令适用于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而鲁某早在2002年就已离岗退养。
  
  为了弄清鲁某是否属于“在编在职”人员,我们先后咨询了市编办、组织人事以及省公安厅等部门,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此间有人提醒我,市公安局已经这么处理了,你又何必那么“较真”!但我始终没有放弃,认为越是无法判定的问题越是值得我们去复核。后来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查到了2001年湖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文件,发现其中规定,“离岗退养人员享受同类在职人员同等待遇,不占单位编制数和职数”。按照此规定,鲁某不属于“在编在职”人员,因此,对其处分就不能适用《警察条令》。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通过与市公安局领导沟通,市公安局建议由市监察局根据情况处理。随后,根据我们的建议,市监察局作出决定,对鲁某的处分进行了变更,由开除变更为撤职处分。
  
  这个申诉问题解决后,我们又陆续处理了几起申诉案件,社会反响都比较好。委局领导对我们这种较真的态度和精神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指出,搞案件审理工作就是要有这种较真的精神。能得到领导和当事人的认可,我们很高兴,也增强了工作的信心。我们认为,之所以敢于“较真”,底气来源于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高度负责,对当事人的高度负责,也来源于对法律法规的信仰、掌握和运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孝感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