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1961年6月生。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利用担任金陵石化公司副总经理和金陵之星大酒店董事长等职务的便利,在承接业务、支付相关费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等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15.6万元、购物卡6.7万元,共计人民币122.3万元。检方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记者发现,李某某受贿名目繁多,从2006年开始一直到被抓,共有近40 笔。在这些款项中,最大的来自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张某某因为要收购苯酐酸水得到了李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四次向李某某行贿人民币85万元。
综观李某某的受贿,绝大部分都发生在春节前,其他则零星地发生在端午节、劳动节等其他时段,送得最少的行贿人,也送了1万元。而从受贿涉及的领域上看,则相当庞杂,从购买苯酐酸水、炼油厂农贸市场大棚隐患治理,到建筑安装工程、职工餐饮业务、道路改造工程,再到下属单位服务考核、解决改制后续等等,凡是他能插得上手用得上权的项目,几乎都有染指。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提出,李某某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减轻处罚。南京中院审理后采纳了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122.3万元,但系自首,并能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罗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