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纪委实行纪检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
近日,阜宁县纪委建立了“纪检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地把自身置于被监督之中,强化内部监督,力求以制度规范为依托,通过实行纪检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纪检干部个人、家庭和财产情况,力求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报告主体。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镇(区)、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纪检干事;县各有关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以及纪委(纪检组)、监察室其他工作人员。
报告范围。《纪检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范围一共十项。根据规定,报告对象必须对以下情况进行如实申报:1.本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2.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和申领、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以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3.本人在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况;4.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5.本人、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情况,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情况,以及因个人不良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情况;6.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高消费娱乐活动情况;7.本人、配偶、子女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私房的情况;9.本人及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的情况;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情况。
报告程序。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由报告人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填报《阜宁县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县纪委干部管理监督室。
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违法乱纪的天然免疫者。阜宁县纪委通过制度管理等手段,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