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后门”违背法治精神
隋朝时,职位高到可携带家眷上任的官员,妻儿老小通常都安置在衙门后宅。公务往来的客人走官府衙门前门,私交甚好的亲朋走后门入内。走前门是公事公办,走后门是私事私办。“走后门”后来有了新的含义: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途径,谋取通融或利益。这是一种违背法治精神的行为。
“走后门”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有人不想“公事公办”,想“法外开恩”,想获得不该得的好处。在很多时候,“走后门”直接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法律因此被践踏,社会秩序因此被破坏,法律尊严因此被侵害。
自觉守法,维护法律权威,符合我们每一个人的长远利益。德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曾经说过:“若想使自由的人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妨害,就必须承认有一道无形的界线,划定这一界线和每个人自由范围的规则就是法律。”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并提出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那么,要做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就不要试图通过“走后门”获取非法利益。(王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