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辞职“下海”须防范“期权交易”
据媒体报道,江苏省仪征市委原书记程希已辞职。2014年3月初,时任江苏省溧阳市市长苏江华已先行一步辞职,他辞职后到国内能源巨头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担任总裁。目前,尚不清楚程希下一步的职业方向。
此前,广州警界“新星”、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原处长陈伟才,辞职进入珠海格力电器任副总裁。随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孙雷辞职从商,出任浙江传化集团下属的杭州传化科技城有限公司总裁。
按理说,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官员“下海”经商,本无可非议,理应尊重其自由选择。但问题是,各级官员往往拥有一定的政府关系,其中一些身居要职的人还掌握着很多政府信息。这些官员一旦离职“下海”,就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也极易滋生官商勾结、权力寻租和期权腐败现象。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各级官员都或多或少地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掌握着部分行政和经济资源。
官员不是一般公民,什么时候可以辞职“下海”,辞职“下海”可以怎样、不可以怎样,是社会敏感且关注度高的问题。因此,在官员辞职“下海”问题上,绝不可放任自流、任性而为,尤其是对辞职“下海”欲进入企业任职的官员,必须严格规范管理。
如果不对官员辞职“下海”加以规范,可能就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一方面,一些政府官员在任时参与政策制定和重大决策,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辞职“下海”可能会造成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在强力反腐的背景之下,一些别有用心的政府官员则有可能在任上累积“身份红利”,通过辞职“下海”兑现。
早在1985年,中央就明确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在2008年4月和6月,中央相关部门曾两次发文规定官商身份转换问题。尽管这些规定在适用事项和对象上不尽相同,但都是同一个精神,就是要在官场和商场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墙,让“政商旋转门”失效。
实际上,当官也好,经商也罢,只是社会分工不同而已。但从为官到辞职“下海”经商,必须从制度设计上加以规范。
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审批,任免通知明确注明这个过程。这样,就可以让公众知道这个人的辞职是符合程序的,自然就能免除很多误会。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禁业限制,这是目前较为薄弱的环节。
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但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公务员离职后,进入到所谓“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禁业限制”的领域。
为防止出现这种现象,应该以公务员法为基准,在法律规定有“禁业”要求的期限内从业的,应当报告并经过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这个规定就极易被虚置。因为离职的公务员已经不在组织部门正常管理范围。
讲规矩、守纪律是对公职人员的重要要求。讲规矩之前,应该有规矩可讲。官员辞职“下海”已经不是稀奇事,要让官员在辞职“下海”的问题上不任性,迫切需要有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矩。(吴学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