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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丝绸之路分论坛嘉宾围绕政府改善营商环境、企业廉洁合规经营、国际社会加强反腐败与法治合作3个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共话廉洁之路

政府改善营商环境

泰国正在实施一部法律《泰国商业贿赂企业刑事责任法》,取得了良好效果。在这部法律中,我们考虑到商业贿赂既有受贿方,也有行贿方,不能仅仅盯着受贿方,也要关注提供贿赂的人和企业。2015年,泰国就认识到企业如果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这一观念也体现在泰国的《反腐败组织法》中。企业如果有商业贿赂行为,不管国内企业还是国外企业,都要负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泰国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为此在《国际法》和国际标准的基础之上,针对企业出台了相关指南,为企业反贿赂方面提供指导。企业必须要跟我们保持密切的合作,才能确保有一个透明的、公平的竞争环境。

——泰国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主席巴汕拉吉

我想和大家介绍肯尼亚推动企业廉洁的法律框架,和为改善营商环境所采取的措施。

首先我想强调肯尼亚的《宪法》,要求成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打击不道德、不伦理和腐败的行为。根据《宪法》第227条,国家机关或者任何公共部门签订商品或服务协议时,都应该遵守公平、平等、透明、竞争和节约成本的制度。

肯尼亚的《公共采购和资产处理法》,就是根据《宪法》第227条制定的,宗旨就是将道德行为和廉洁纳入采购流程的各个环节,禁止那些违反采购要求的企业进一步参与政府的招标活动。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严厉的惩罚。

肯尼亚2016年通过《反贿赂法》,该法案不仅针对接受贿赂的公共官员,也对提供贿赂的工商界人士进行惩罚。在政府采购的过程当中施加不当影响力行为也要进行惩罚。

——肯尼亚道德与反腐败委员会主席瓦穆基赫

近年来,我们主动适应“一带一路”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加强国有企业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努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积极改善营商环境,助力“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法治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工作。二是加强日常教育管理,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督促国有企业加强管理人员的廉洁教育。三是加大监督调查力度,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四是加强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廉洁走出去提供政策服务保障,督促推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商会、金融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提供支持服务,共同指导国有企业规范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国国家监委委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组长陈超英

企业廉洁合规经营

世界银行是一个多边发展开发银行,我们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援助,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为什么世行作为一个机构对腐败这么关注?因为世界银行提供资金相关合同,如果有腐败的话价格会上升。而且还有一点也非常重要,企业在腐败之下也冒着丧失企业名誉的风险,而且可能会被制裁。

——世界银行副行长杜波伊斯

在博世,我们采取全面的做法来实现合规,我们的合规体系覆盖了全方位的内容,包括传统内容,比如说反腐败,以及商业合作伙伴的合规,也有一些新内容,包括数据安全和隐私以及反垄断等。

我们高度重视合规文化的建设。我们认为建立强有力的、健全的合规文化是成功的关键。我们最新的一个项目是合规对话,鼓励员工提出他们的问题,提出他们的关注点,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提出来。我们的合规文化获得了员工非常好的反馈。而且我们的合规体系能够对合规风险进行关切,在还没有演变成重大问题之前就能够及时地进行审查,加以妥善处理。

我们在亚太地区建立了17个合规办公室,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有14个全职的合规官和他们的团队在日以继夜地工作。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亚太区总法律顾问杜戈立

乌兹别克斯坦对于反腐败有着坚定不移的承诺,我们为此改进了相关法律体系,加强机制建设,同时重视国际合作。

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国家发展行动战略,是由总统批准通过的重要战略。其中特别讲到,国家应进一步提高组织能力、完善法律体系,更有效打击腐败。

我们国家把反腐败上升到国策,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主要内容:为使政府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我们国家成立了一个跨部委或者说部际反腐败委员会,由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该委员会的具体运作;为了更好实施法律条款,我们国家除了制定《反腐败法》,还制定了《国家反腐规划》,出台、完善了一系列跟反腐败有关的法律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总检察学院副院长加弗罗夫

国际社会加强反腐败与法治合作

“一带一路”倡议可以被看作是丝绸之路上的沿线国家形成的一个全面的网络。古代的丝绸之路强调协商的重要性,今日,这一目标将通过持久合作来实现。丝绸之路成员国之间具有互相合作的责任。反腐败行动并非个体单方面努力,而是大家一起努力。

——伊朗国家监察组织主席塞拉吉

“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内涵丰富。站在新的起点上,为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合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引领作用。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应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研究“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廉洁风险、法律风险、环保金融等问题,共同完善“一带一路”法治环境。二是继续办好“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中方将适时举办下一届法治合作国际论坛,将“一带一路”的法治合作从宏观的破题讨论,逐步发展为具体领域和具体问题的深入研讨。三是积极探索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希望与各方共同协商,在用好现有机制的基础上,遵循自愿、高效、便捷、经济的原则,探索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

——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

首先我们要设计一个基本问题:什么是贪腐或者腐败。通常我们很自然地认为提到贪腐大家就理解它的含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在国际间并没有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不同的公约,或者是工具都会涉及到如何来界定贪腐。因此我们需要有一个新的定义,不一定是全新的,但是应该是能够有助于契合“一带一路”目标的一个定义,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们需要有清晰的、确定的定义,而且也应该能够尽可能协调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差异。

关于争端的解决,争端解决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必须就腐败和国际仲裁方面有一定的思考。我们知道司法互助是国际合作不可或缺的元素。主要包括公平而有效地追查追回犯罪分子和非法所得,同时需要进行刑事司法互助,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非常困难。我们必须在国际合作中涵盖这些事项,非常感谢。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前司长、资深大律师袁国强

(本报记者焦翊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