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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23人贿赂 化州原市长黄从南受贿400多万获刑10年

 

收受23人贿赂400多万元,帮送钱的人解决人事编制等问题,还“帮助和照顾”行贿人的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原市长黄从南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湛江中院一审查明,2003年至2011年,黄从南利用担任化州市市委副书记、化州市市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升迁、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刘某等23人(均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1万元、港币65万元。案发后,黄从南向中共茂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违法违纪所得人民币759.8万元,美元1万元。

湛江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从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从南对组织已经掌握的其先后3次收受刘某共计80万元,陈某甲5万元的事实作坦白交代,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其他犯罪事实;且黄从南能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黄从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黄从南受贿所得人民币401万元、港币65万元上缴国库;其余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黄从南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从南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黄从南1963年3月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研究生文化,原是茂名市财政局正处级干部,曾任化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茂名市司法局局长、广东省茂名监狱第一政委、茂名市财政局局长等职务。

茂名市纪委的办案材料证实,该委于2015年3月在调查刘某、陈某甲案件中发现黄从南收受刘某80万元、陈某甲5万元的犯罪事实,于2015年4月29日通知黄从南到该委协助调查,黄从南到达后茂名市纪委即对其采取了“两规”措施,黄从南在调查期间如实交代了该委已掌握的受贿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