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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解读︱用留置取代“两规”意味着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时明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19日,在回答记者关于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后,中央纪委工作会不会有什么变化的问题时,中央纪委副书记杨晓渡表示,在党委领导下,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充分体现了党领导的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反腐败的力量会更集中,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纪委和监察委的责任更重了,我们的工作也会更加有效。”杨晓渡说。

十九大代表、山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委主任任建华介绍,山西通过改革试点,极大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初步形成监察权有效运行机制,制度优势正转化为治理效能。今年4至9月,全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人次同比增长21.9%。

反腐败覆盖面会更广,将涵盖哪些人员?

监察部原副部长肖培此前曾表示,监察范围包括六大类人员:

第一,国家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第二,由法律授权,或者由政府委托来行使公共事务职权的公务人员;第三,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五,群众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第六,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职务的人员。

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6月23日,国家监察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意义是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其职能,赋予相应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措施。

“监察委未来履行职能,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过去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比较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调查措施就是留置。”他说。

3月17日,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措施由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察委实施,涉案人员余某并非党员,涉嫌贪污。

马怀德表示,用留置措施取代“两规”,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今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式方法等,在立法中都将明确规定。

【浙江新闻+】

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措施浙江试点记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浙江在先行先试的探索中,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收到了一份《立案审批表》。尽管留置对象余某不是党员且级别较低,但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她这个“一把手”审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陈瑾认为。

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4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是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区监委在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对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4月20日,上城区检察院正式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浙江还初步建立起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研究制定《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两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