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盖楼“约法三章” 楼堂馆所真正关进“铁笼子”

十九大闭幕后三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第688号国务院令,表示《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已经于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在2017年8月18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草案)》被审议通过,使公共资金资源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兴建豪华办公楼和楼堂馆所,然而治理却陷入发现违规、下发文件、严查清理、处分相关责任人、“风声”渐松、再次违规、再次清理的怪圈。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建立健全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更是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鲜明写照。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兴建豪华办公楼和楼堂馆所
从1988年颁布实施了《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至2013年的25年间,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兴建豪华办公楼和楼堂馆所,然而治理却陷入发现违规、下发文件、严查清理、处分相关责任人、“风声”渐松、再次违规、再次清理的怪圈。
在2013年7月,中央政府曾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当时,通知中提到,虽然严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通知要求简单直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同时要求严控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等。
经过4年多的整改,在2017年8月18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草案)》被审议通过,使公共资金资源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有了法律“硬约束”
将此次国务院公布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称之为“金箍”,无疑非常准确生动,名副其实。因为无论是相比近30年前的旧《暂行条例》,还是近年来中央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上述《条例》都有许多非常值得点赞、“可圈可点”的亮点,不仅在形式上实现了从“暂行条例”到“正式条例”提升,将此前许多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措施、成功经验,进一步上升固定为更具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而且在相关《条例》内容上,也实现了针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更全面更严格规制。
条例主要从项目的审批、建设资金的来源、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一旦出现问题后对责任人的追责四个方面作出约束。具体看,此条例采用的是类似“负面清单”的模式,即明确哪些不可以。
条例中明确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主要负有监督检查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相关审批情况、投资概算、监督检查情况等都应网上公开。
如果机关团体违反规定,建了楼堂馆所,根据具体情况将被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所涉楼堂馆所将被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不仅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被处分,负责审批的、隐匿篡改材料的都躲不掉处分。
为楼堂馆所被关进“笼子”点赞
之前,舆论曾呼吁把楼堂馆所真正关进“铁笼子”里。如果把新《条例》形容为制度笼子的话,这样的笼子可以说既“铁”又“密”。“铁”体现在制度的严厉性上,“密”体现在制度的周密性上。如此一来,就能有效防止某些地方今后再钻制度漏洞。
十八大后全面叫停新建楼堂馆所,这在当时是必要之举,但不可能永远全面叫停新建楼堂馆所,一些地方落后的办公场所也有必要改善一下。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楼堂馆所今后还可以再建设,但必须按照《条例》规定进行操作。这为新建楼堂馆所打开“出路”。
不过,新《条例》中很关键的第七条,即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审批机关是谁、审批权限有哪些尚不清楚。期待尽快明确具体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以便公众知情和监督。
经验告诉我们,纠风之难,难在防止反弹。尽管在作风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作风问题依然突出,存在一些使歪招、打折扣、搞变通现象。比如,有的楼堂馆所穿上了“创业大厦”“研发中心”等马甲,仍大行其道。《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建立健全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更是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鲜明写照。

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而通过《条例》这种行政法规的形式,给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箍上“金箍”,显然正是“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的一个重要体现和具体方面,不仅有助于确保楼堂馆所建设领域的“不能腐”,也有利于我们最终“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