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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受贿案终审宣判


记者今天从宁夏高级法院了解到,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贺立仁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终审宣判,宁夏高院驳回了贺立仁的上诉,维持了银川中级法院今年6月2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贺立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

纵观贺立仁的受贿史,主要在2003年至2015年的12年间,在贺立仁的朋友圈里,宁夏众禾科贸有限公司、宁夏众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是非常重要的角色,也是贺立仁12年里重点培养的朋友,李某某给贺立仁送过房产,装修过房子,更换过坐驾,甚至成了贺立仁的提款机,接受贺立仁的公然索贿。

受人请托受贿20起

贺立仁的受贿史分为两部,一部分是法院认定他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主要是2004年至2013年8月,贺立仁利用其先后担任吴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兼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9.4525万元、港币2万元、手机二部。

另一部分是法院认定他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主要指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贺立仁利用其担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45.0485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的贺立仁受贿案件共有20起,大部分是受受贿人请托,为受贿人的公司贷款提供方便。如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贺立仁利用其担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宁夏荣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业务提供帮助,于2014年11月收受何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20万元。

房子、车子都可权钱交易

在贺立仁众多行贿人中,宁夏众禾科贸有限公司和宁夏众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相伴了贺立仁10年,建立起非常铁的友谊,从赠予房产、装修房屋到购买家、更换座驾,李某俨然成了贺立仁打理家产的大管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间,贺立仁先后利用其担任吴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兼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宁夏众禾科贸有限公司和宁夏众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的请托,为上述公司的信贷业务以及宁夏众禾科贸有限公司挂靠宁夏中联装饰有限公司中标吴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公楼信合大厦的装饰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和索取李某某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99万多元。

其中仅房产这部分,2005年,贺立仁收受李某某给予的银川市湖滨花园房屋一套,价值44万多元,地下车库一个,价值8.5万元。后该房屋交由李某某装修,李某某支付装修款12万元。贺立仁提出其购买的吴忠市大地世纪嘉园的营业房由李某某装修,李某某又花了4万元。2007年,贺立仁提出其母亲的房屋需要装修,李某某又支付装修款12万元。2013年6月,贺立仁以其子结婚为由,收受李某某给予的艾依公馆房屋两套,价值204万多元。

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贺立仁担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后,继续巩固与李某某的友谊,2014年1月,贺立仁以装修艾依公馆房屋为由,先后3次收受李某某现金80万元。2014年6月,贺立仁邀请李某某陪同其到广州购买家具,收受李某某出资20多万元购买的家具。

除了房子,还有车子、票子。2006年,贺立仁提出让李某某出资购买吴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一辆丰田越野车,李某某以38万元的价格拍得该车,并将该车送给贺立仁使用。2008年7月,贺立仁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贺立仁提出用自己的丰田花冠轿车抵顶,车辆置换差额价值人民币10.48万元;2010年10月,贺立仁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一辆宝马320轿车,贺立仁提出用之前收受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抵顶,车辆置换差额价值人民币15.8万元。

另外,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贺立仁向李某某提出急需用钱,先后三次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50万元。2015年4月,已是副行长的贺立仁向李某某提出急需用钱,收受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

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成二审焦点

今年6月,银川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贺立仁在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担任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多次收受贿赂,其身份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部分系索贿,应从重处罚;2004年至2013年8月,贺立仁担任吴忠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部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兼公司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多次收受、索取贿赂,数额巨大,在此期间,其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宣判后,贺立仁及其辩护人提出贺立仁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原判认定贺立仁犯受贿罪不当。

宁夏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参股公司,属于国家出资企业。领导班子由宁夏党委组织部管理。贺立仁担任该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职务,离不开党委组织部的决定、提名,其任职具有国家意志性,其管理行为与国家的意志行为具有关联性,负有监督国有资产、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因此,原判根据相关规定,认为贺立仁自2013年9月被聘任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时起,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非法收受贿赂款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无不当。最后法院驳回贺立仁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